[单选题]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好友乙,双方定有赠与合同。对于甲的任意撤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B
如甲未将房屋过户给乙,但已交付,甲享有任意撤销权
解析:本题涉及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问题。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特别注意此处所指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而非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对动产和不动产而言是不同的。动产一般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多选题]甲银行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部分贷款。乙企业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则甲银行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正确答案 :ABC
停止发放后续贷款
提前收回已借贷款
解除借款合同
解析:本题涉及借款人银行的监督权及相关措施问题。依《合同法》第203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多选题]兴都公司与纺织厂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请问:兴都公司与纺织厂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正确答案 :BC
拟制交付
棉花所有权自纺织厂收到仓单时转移
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的问题。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所谓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本题中,兴都公司将货物仓单背书转让给纺织厂,以代替货物的现实交付,符合拟制交付的特征,故为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兴都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
[多选题]甲与乙达成分期付款买卖一只玉壶的合同,约定乙将自己所有之古代玉壶一只出售给甲,价款30万元,分15期支付款项,每期2万元。双方约定,在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玉壶之所有权并未转移给甲。标的物交付甲后,乙因向丙借款20万元,将玉壶抵押给丙,并告知玉壶现由甲保管。甲对此并不知情,后甲付清了全部款项。而乙因无力偿还借款,丙要求实现抵押权引发争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正确答案 :BCD
乙与丙构成共同侵权
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丙的抵押权已经生效,有权对玉壶实现抵押权
解析:本题涉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和共同侵权、抵押权的问题。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的玉壶买卖合同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乙已将玉壶交付给甲,甲也付清了全部款项,甲已取得了该玉壶的所有权。在甲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玉壶的所有权仍归乙享有,乙将该玉壶抵押给丙,该合同的效力如何可能存在有效和效力未定两种观点,但无论哪种观点都不可能构成对甲所有权取得的侵害。乙与丙既不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也不可能对甲的所有权造成损害,故不存在共同侵权。甲已经取得了该玉壶的所有权,故乙不存在违约。至于丙对该玉壶是否享有抵押权,可能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丙对该玉壶因有效的抵押合同而取得抵押权,但该抵押权不能对抗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丙对该玉壶不享有抵押权,因丙与乙的抵押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不可能得到甲的追认,因此抵押合同无效,丙对该玉壶不享有抵押权;第三种观点认为丙与乙的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丙因有效抵押合同而享有抵押权,但因甲已取得该玉壶的所有权,该抵押权消灭。无论哪一种观点,丙都无权对该玉壶实现抵押权。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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