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患儿男,18个月。近3个月出现疲乏无力,注意力不集中,面色苍白,轻微异食癖现象,血常规:血红蛋白80g/L,红细胞2.5×1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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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

  • [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

  • [多选题]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


  • [多选题]王某因不堪忍受张某对其多次诽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王某又与张某进行了"私了",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则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法院应充分尊重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意愿,经审查王某确系自愿,应准予其撤诉

    本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 解析:本题考查法定不起诉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属于第(4)类情形,这类案件一般与被害人有特殊的利害关系,法律允许被害人酌情决定是否告诉.法院应尊重被害人的选择,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回告诉的,法院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诉解释》第272条的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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