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会计帐簿
题目:《公司法》有关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有所不同,下列哪一项是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可查阅的文件?()
解析:考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的规定,对比二规定会发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依法查阅账簿的权利,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并无该权利。故B选项为唯一当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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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在甲股份有限公司的一次董事会上,通过了对其控股股东乙公司进行投资的决议。其中董事马某等7人明确表示同意,董事古某明确表示反对,董事林某弃权,上述董事会所议事项均作成会议记录。现在该笔投资既不能取得投资回报并且连本金也无法收回,给甲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由甲公司承担,所有董事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考查董事会决议后的责任承担。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11条、第112条,本题中董事会决议内容和程序均合法。投资损失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风险,董事不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单选题]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解析:考查股东资格与股权的行使。《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未记载于股东名称的股东不得依照股东名册行使权力。
[多选题]下列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是:()
乙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丙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解析:考查抽逃出资的认定。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A选项因为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而取消,D选项属于出资不实的情形,并非抽逃出资。
[多选题]张某出资40%,王某和李某各出资30%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王某拟将自己持有的15%的股份转让给李某,其余15%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某律师为王某提供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是:()
王某可以自由将股份转让给李某,不须其他股东同意
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须征得张某和李某的同意
如张某不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则张某应购买王某的股份,如张某不同意购买,则视为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
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规则。A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B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题中公司只有3个股东,王某向乙公司转让股份,须经另两个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即须经张某和李某一致同意方可。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张某和李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多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乙(无国籍人),丙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张三、李四、王五)欲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大天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有认股人丁、戊认股。下列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说法错误的是:()
发起人甲以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资,但后来查明该机器价值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应当补足该差额,且甲、乙、丙和丁、戊应当对该笔出资差额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乙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解析:综合考查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责任。A错误。《公司法》第9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丁、戊并非发起人,对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不承担连带补缴责任。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要求的是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未要求发起人为外国人时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93条的规定,甲乙丙应当对该笔出资的补缴承担连带责任,张三、李四、王五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张三、李四、王五也对该笔出资补缴承担连带责任。
[多选题]在公司进行清算期间,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并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措施的包括下列公司中的:()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商业银行
解析:考查不同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规定的差异。A选项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公司法》并未规定相关措施。故错误。《证券法》第154条规定,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B正确。《保险法》第154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C正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