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题目: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63条的规定,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法院发现判决错误的,其救济方式有两种:第一,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的,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按照二审程序予以纠正错误;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在上诉期间内上诉的,法院可在上诉期间届满、一审判决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选项A和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154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补正判决书中笔误的裁定仅适用于判决书存在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等非实质性错误的情形。本案中,法院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错误,属于实质性错误,并非上述可以裁定予以补正的情形,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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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赵龙酷爱养马,某日于周瑾处发现某名贵宝马,遂动了买马之念,双方商定价金20万元。现周瑾已向赵龙交付该马,但未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若周瑾请求赵龙付款,则赵龙:()
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从给付义务虽通常不得成立该抗辩,但本案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关系密切
解析:本题涉及从给付义务未履行能否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依照民法原理,从给付义务一般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从给付义务不构成债务的内容,而是属于附随义务的内容,但是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债务的核心要素(如标的、价格)的确定是密切相关的,从给付义务的未履行也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本题中,赵龙与周瑾之间买卖的标的物是名贵宝马,卖方的债务是交付该马,买方的债务是付款,但交付血统证明书对该名贵宝马的身份确定及其价值具有核心意义,因此,卖方未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可成立买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多选题]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当事人能力,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并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当事人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其当事人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解散或者撤销。当事人适格则主要侧重于要求诉讼当事人与案件所涉的实体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某种实际关联性。通常情况下,适格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另一类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当事人能力是抽象的,是成为适格当事人的前提,而适格当事人是在具有当事人能力的基础上,与具体个案关涉的结果。故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不一定是适格当事人,而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当事人能力有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而当事人适格中,第一类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由法律的规定并结合个案产生,如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双方;第二类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思,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主体,如清算组、遗嘱执行人,这类主体并非都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因此,选项D错误。
[多选题]关于思想家、法学家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下列哪些陈述是正确的?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中,汉代董仲舒提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判案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等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解析: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主张审判案件也应当以儒家思想为依据。可见,汉代除了依据汉律判案之外,也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选项A正确。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展。在罗马帝国时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释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的效力,因此选项B正确。《法国民法典》的结构由于受到时代特点的限制,有不尽科学的地方,如把继承和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等这些毫不相干的内容都放在"取得财产的不同方法"这一编当中。《法国民法典》并不侧重于学理性。其语言浅显易懂、生动明朗,拿破仑在主持制定这部法典的时候,希望这部法典能为全体法国人民读懂,故C项错误,实际C项描述的应为《德国民法典》。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最初的时候法院只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审理案件,但是后来为了扩大管辖权,法官们开始进行巡回审判。在巡回审判的基础上对各地的习惯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普通法。由于普通法遵循"程序优于权利"的原则,因此存在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少等缺陷,为了满足人们的法律需求,15世纪国王成立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衡平法。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过程来看,法官而不是法学家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选项D错误。事实上,由于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审判时遵循先例原则,很多法律都是在法官的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因此法学家可以发挥作用的余地不多。
[单选题]2013年5月,杭州某苗圃向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为此,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宁波某园艺公司,票据上载明票据支付地为宁波某园艺公司所在地。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的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
作出除权判决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同时,向票据支付人发出通知,令其停止支付。票据等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非法持有人有可能向支付人申请支付,这样即使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也失去实际意义,所以,为了防止非法持有人向支付入主张权利,法律要求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同时,向票据支付人发出止付通知。同时,要求法院应当在3天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同时,根据《民诉解释》第452条的规定,法院是在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后,在公示催告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申请下,才会作出除权判决,并非主动依照职权作出,更非在决定受理案件的同时就作出除权判决。
[单选题]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数罪并罚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竞合问题。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