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职业教育和职业发展 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提供辅导 提升工作经验

题目: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项目组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途径的有()。

解析:选项C不恰当。同业互查和舆论宣传对行业监管有一定的强化作用,不能提高审计项目组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 A、1

  • 解析: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其中需要获取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人员的书面确认函,期间为每年至少一次。

  • [单选题]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后发现下列情形,则应考虑终止该项审计业务的是()。
  • 管理层严重不诚信

  • 解析:绝大多数的审计问题都来源于不诚信客户,注册会计师应拒绝不诚信的客户,以降低业务风险,选项C正确。

  • [单选题]下列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对A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执行业务质量控制准则时制定的部分政策和程序,其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 由于甲注册会计师对该业务最为熟悉,又是具体项目合伙人,因此要求甲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 解析: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而不是具体项目合伙人

  •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需要满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要求的人员包括()。
  • 外聘专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审计项目合伙人

    审计助理人员

  • 解析: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佣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需要满足保持独立性的职业道德要求。

  • [多选题]下列属于执行审计项目组内部复核工作应当考虑的事项的有()。
  • 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审计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支持审计报告

  • 解析:审计项目组内部复核时应当考虑以下事项:(1)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选项C);(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执行;(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选项B);(5)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选项A);(6)已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支持报告(选项D);(7)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 [多选题]下列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独立性书面确认函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书面确认函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

    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该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 解析:选项A错误。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的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

  • [多选题]在最终出具审计报告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安排进行独立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以下有关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在选择人员时,应当选择直接参与该审计业务的人员来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为了保证出具审计意见的及时性,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后的一个星期之内完成

  • 解析:在选择人员时,应当选择不直接参与该审计业务的人员来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选项B不正确;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选项C不正确

  • [多选题]下列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监控过程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控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持续监控的范围涉及每一质量控制要素,包括评估事务所负责质量控制手册的人员已确实履行职责

    事务所监控过程分为持续监控和定期检查已完成的工作底稿两部分

  • 解析:选项B应定期对每位合伙人至少选取一项已完成的业务对其工作底稿进行检查。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第二节关联方的审计题库 第一节审计会计估计题库 第三节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题库 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审计题库 特殊项目的考虑题库 第二章审计报告题库 第一章完成审计工作题库 第五章其他特殊项目的审计题库 第二章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题库 第一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题库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