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李某因故意杀人被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在交付执行前突然发现李某怀孕。对此,负责执行的法院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D
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的停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该规定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因此,选D。
[多选题]某地方性法规规定机动车有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要求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BC
对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
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
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为中间行为非最终处理决定,为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该措施为《行政强制法》第9条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
[多选题]甲向女青年乙赠与10万元以后,欲强奸乙,乙随手捡起手边的榔头,敲向甲的头部以自卫,使甲成痴呆。甲的监护人欲行使撤销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正确答案 :ACD
甲的监护人享有撤销权
甲的监护人欲行使撤销权,应在6个月内行使
甲的监护人欲行使撤销权,应在1年内行使
解析:本题涉及赠与人的监护人或继承人的撤销权问题。依照《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只有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本题中,受赠人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违法性,故赠与人的监护人不享有撤销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多选题]下列有关支付令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正确答案 :ACD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31条,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也就是说,异议经审查成立的,才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B项说法不确切。
[多选题]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
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解析:A选项,根据《破产法》第80条的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因此,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A项正确。B选项,根据《破产法》第82条的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据此,B选项的说法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正确。根据《破产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也就是说,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需要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C项不正确。《破产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由此可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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