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缺陷产品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题目:以下是小许同学在学习《产品质量法》中的认识,其中正确的是: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只要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都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并未将产品责任限制在生活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上,A选项中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混淆,所以不正确。同时,根据该条规定,只有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才承担产品责任,仅仅生产缺陷产品,并未造成人身、他人产品损害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受害人有权选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即使不是自己的责任,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也必须先行赔偿,由此可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是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根据该条规定,生产者必须证明自己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免除产品责任,证明责任归于生产者,而不是由受害人证明生产者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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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李某因热水器漏电受伤,经鉴定为重伤,遂诉至法院要求厂家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辩称,一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并未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也应作相同处理。但法院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此案表明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

    被告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

  • 解析: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二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由此种认识出发,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价值判断;二是事实判断。所谓价值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A项,"经鉴定为重伤"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属于事实判断。故A项错误。本案被告律师援引判例运用的是类比推理,通过两个案件的对比得出结论。所谓类比推理,就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故C项正确。本案中,法院援引司法解释而非判例,对案件作出了判决,这是因为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B项正确,D项错误。

  • [多选题]某县公安局以沈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沈某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应当书面通知沈某

    国家应当给予沈某赔偿

    对拒绝赔偿,沈某可以向县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 解析:A选项错误,县公安局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检察院。《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B选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C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D选项正确。对拒绝赔偿,沈某可以向县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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