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王某有权在2007年3月12日以前起诉食品机械厂要求赔偿
题目: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05年3月10日从某食品机械厂购买了一台面条机用于加工面条之用,面条机的安全使用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2005年3月12日王某正常使用面条机的过程中,面条机突然发生爆炸,炸伤王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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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在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该反倾销税可适用于下列哪一类产品?()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
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依《反倾销条例》第43条的相关规定,当终裁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时,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A正确。虽然确定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对于是否存在倾销进行立案调查之前进口的产品,反倾销税不可以追溯征收。BC错,依《反倾销条例》第44条的规定,这两个选项都是错误的。还是依第44条的规定,如果倾销进口产品同时具备两种情形就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D错。
[多选题]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解析:首先,虽然《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但是《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物权法》属于调整不具有特定身份的普通公民、法人之间物权归属的一般法,而《婚姻法》属于调整具有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物权归属的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婚姻法》的规定应优先于《物权法》的规定得以适用。本题中,虽然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由于此房屋系婚后甲丙共同购得的房屋,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房屋应当归甲丙共同所有,而非甲的个人房产。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其次,根据《物权法》第95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题中,甲丙基于夫妻关系,共同所有房屋,无论丙是否在甲中风后尽到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丙均有权主张房产份额,据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说明的是,由于共同共有在共有期间,共有人对共有物是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因此丙主张房产份额时,只能在夫妻共有关系破裂时主张。再次,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丙离家出走达3年,下落不明已届满2年,符合申请宣告失踪的时间条件,但是由于甲丙结婚时,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知,甲乙的子女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畴,无权向法院申请宣告丙失踪,据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知,离婚诉讼不同于普通诉讼,在普通诉讼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后,通常可以不再出庭,但是在离婚这一身份诉讼中,为了让当事人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法律规定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即使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仍应出庭。但是本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可不再出庭。因此,本题中,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据此,D项正确。
[多选题]农户甲外出打工,将自己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同村农户乙,5年后甲返回该村。关于甲返村后的住宅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知,AB选项错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上述规定可知,村民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转让合同有效,C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