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购物总额十元以下者,本商场不开发票 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

题目:下列是某店堂的告示内容,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解析:考查店堂告示等的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AB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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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甲为了杀害乙,购买一把匕首,在家反复打磨,使匕首锋利无比。后觉得刀杀把握不大,决定改为毒杀,又购买了若干种剧毒农药。后来觉得不够稳妥,改用爆炸方法,为此从外地私下购买了10公斤烈性炸药、数十支雷管,乘长途客车带回家中。最后决定选用枪杀方法,为此偷来1支手枪,将乙杀死在车中。然后将乙的汽车开走,卖给丙。丙向甲索要汽车证照等手续,甲伪造了1套给丙。
  • 甲有哪些"犯罪行为"?

  • 故意杀人罪预备行为(为杀乙而买刀、磨刀、买农药)

    非法买卖爆炸物行为(买炸药)、非法携带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携带炸药乘车)

    盗窃枪支行为(偷枪)、盗窃行为(偷车)、销赃行为(卖车)、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伪造汽车证照)

    故意杀人行为(杀乙)

  • 解析:1."犯罪行为"的个数首先以自然意义的行为为基础,其次要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来确定。当一个自然的行为同时又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时,属于一个"犯罪行为",既包含实行行为(构成要件行为)也包含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2."犯罪"的个数以"犯罪行为"为基础,通常一个犯罪行为(实行行为)成立一个犯罪,但是有时也不一定:①非实行行为(非该当构成要件行为)如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通常被实行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本题中甲为杀人而进行的磨刀、买农药的杀人准备行为,当甲着手杀乙后,即被其杀人行为吸收,不独立认定为一个"犯罪"。②事后不可罚行为通常不独立评价,也不独立成罪,如甲盗窃汽车后又销赃的,该销赃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实行行为,但被包含在盗窃罪中,属于盗窃罪之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单独成立一罪。 3.犯罪的个数,是处罚(犯罪)个数的基础,通常一罪一罚、数罪并罚。但有时数罪未必要并罚:①当刑法把数个犯罪行为或数个犯罪规定为一罪(一个犯罪构成)时,按照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个数的标准只认为是一罪,不并罚,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②想象竞合表面触犯数罪但不并罚。③我国习惯对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包含连续犯)习惯上不实行数罪并罚。④牵连犯、吸收犯即使是不同种数罪,理论、司法从合理性考虑一般也不主张数罪并罚。

  • [单选题]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哪个顺序执行是正确的?()
  •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 [多选题]某市国有投资部门出资51%,其他34名股东共出资49%组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5月国有投资部门作出了撤销公司董事长张某的决定,并通知了各股东,但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张某应李某所求,以红星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个人提供了50万元的担保。后因李某的债权人向红星公司请求承担担保责任而发生纠纷。现问,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张某不再是公司董事长

    本案担保有效

  • 解析:本题涉及法人的变更登记的效力和法人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因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效力为对抗效力,即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张某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其董事长的身份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再具有,但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张某以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不因其被撤销董事长而对第三人不生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BC。

  • [单选题]以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
  • 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 解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所以A选项正确。董事连选可以连任,对连任届数没有限制,所以B选项不正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所以C选项不正确。董事会的会议制度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不作强制性规定,所以D选项不正确。

  • [多选题]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 解析: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故本题ABCD四个选项均正确。

  • [多选题]甲公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于2014年1月3日持有乙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5%。回答下列问题。
  • 2014年3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通过协议,共同持有乙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30%,甲公司继续在证券交易所收购乙公司的股票,甲公司应完成下列哪些工作?()

  • 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解析:1.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86条第1款。D选项的期限错误,应当是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的股票之日起3日内而不是5日内不得买卖。 2.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86条第2款。甲公司2008年2月13日方报告,因此2008年2月16日前(不含2月16日)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3.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88条至第90条。D选项的期限应当是15日。 4.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90条至第93条。要约收购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收购要约,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故ABC选项皆错误。 5.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97条、第98条、第100条。C选项错在根据第98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而非6个月内不得转让。

  • [多选题]某法院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纠纷,则应当如何处理:()
  • 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 解析:考查特别程序的适用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 [多选题]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

  • 解析:《刑诉解释》第476条第1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庭应当接受辩护人反映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书面材料,换言之,辩护人可调查陈某的上述情况,并提交给法院。选项A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辩护人不同意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选项B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486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由此,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人最后陈述后,有补充陈述的权利;而其辩护人并不享有此项权利。选项C错误,不选。《刑诉解释》第485条第1、2款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未成年人的辩护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可以受法庭的邀请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选项D正确,当选。

  • [单选题]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 解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来。根据《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其产生方式依次为:(1)推选。由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C正确。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由此,AB项错误。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具有拘束力;(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由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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