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对公民享有财产的征收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和组织方式

题目:下列事项中,只能通过制定法律加以规定的是:()

解析:考查立法中的法律保留。《立法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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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说法错误的是:
  •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人民政府指定

  •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 [多选题]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请回答第(1)~(3)题。
  • 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仲裁员

    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0~32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应明确以下四点:第一,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第二,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四,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中,京发与蓟门公司均有权指定仲裁员,京发公司的选定合法。又因蓟门公司在规定期限未选定且双方未选定首席仲裁员,另2名仲裁员理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选项ABCD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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