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国光食品厂属李某合法的私人财产,受1982年《宪法》第13条的保护 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私有财产权 李某抵制企业管理局通知的行为是维护其私有财产权的行为
题目:李某是A省C镇国光食品厂厂长,国光厂系李某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私营企业,效益良好,其产品获得多次奖励。2005年,C镇企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免去李某国光厂厂长职务,同时任命张某为厂长及法人代表,此举遭到李某和国光厂职工的抵制,张某上任后,感觉企业发展无望,遂开始大量转移企业资金,一个明星私营企业就此衰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成立的是哪一或者哪些选项?()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运用宪法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2004年修宪将1982年《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案中,国光厂系李某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的企业,属李某的私有财产,受《宪法》第13条保护,镇企业管理局免除李某厂长职务的行为构成对李某私有财产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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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A意图杀害B,于是用车将B撞倒,B倒在血泊中,A以为B已经死亡,于是将B带到一山上抛弃,结果B当时并未死亡。但B醒来后慢慢下山,结果不慎掉入悬崖被摔死。A的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未遂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主观方面对犯罪形态的影响。A基于故意杀害的故意,实施了故意杀害的行为,故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B的死亡并非由A撞倒所致,故A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
[多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的情形有:
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33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不是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
[多选题]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妇女赵某,服刑时正在哺乳期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多选题]甲为一富商之子(16岁),其借给乙10万元,其向丙借款10万元,其在醉酒状态下将自己的价值20万元的罗马表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丁,其立下遗嘱将祖父赠与的一套别墅遗赠给女朋友戊。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一天甲对乙(15岁)说:"老弟,你借大哥的10万元不用还了。"甲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免除而消灭
甲在醉酒状态下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因神志不清而无效
如甲在20岁时因车祸而亡,甲所立的遗嘱发生遗赠的效力
解析:本题A属于免除行为,甲为16岁的未成年人,该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不发生免除效力。B属于未成年人的债务行为,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C神志不清而无效的法律规定只适用于成年人,不适用于未成年人。D中的遗嘱行为,遗嘱能力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遗嘱无效。判断有无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标准,而非以遗嘱人死亡时为标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多选题]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1年,下列说法哪些正确?()
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解析:本题涉及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本题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保证人,戊为抵押人,在诉讼时效超过1年后,甲对乙的债权仍然存在,只不过该债权变为自然债权,乙履行该债务为自愿履行,不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依据《民通意见》第171条的规定,乙无权要求甲返还,故A选项正确。丙作为保证人,在诉讼时效超过以后,承担保证责任的,除经债务人委托外,不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因为如果认定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则会使债务人的时效利益受损,故B选项正确。依据《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对于物保,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2年内仍可行使担保物权。但《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故C选项正确。只有在诉讼时效进行的过程中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债务人承认债务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而是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产生新债的问题,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C。
[多选题]A、B两企业因合同纠纷在某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后,B不履行仲裁裁决,A可向哪些法院申请执行?()
B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62条的规定,执行的申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应当向被告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但是《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多选题]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
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我国的选举和罢免制度。《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也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选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国家财政开支。《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第39条规定,军队选举经费由军费开支。选项A的表述是不正确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并不意味着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与一般省级地方人大的选举不同,采用选举会议的方式进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所以,B选项正确。《选举法》第5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所以,C选项错误。《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多选题]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
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
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
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
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
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
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解析:1.A项,甲名为用1万元真币"换取"假币,其实质上购买假币,故说法正确。B项,甲行为侵害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所购买假币的数额就是犯罪数额,不存在扣除成本的问题,该说法错误。C项,《刑法》第8条所规定的保护管辖,仅适用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情形。甲是中国公民,对其应适用《刑法》第7条关于属人管辖的规定。D项,甲将假币寄回国内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与购买假币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因为甲的两个行为分别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海关监管制度,应当成立数罪,而不能成立牵连犯。
2.A项,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非(对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贿罪。A项说法错误。B项,甲将10万元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其行为、故意都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特征,不能评价为诈骗罪。B项正确。C项,赵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其收受他人财物,妨害公司管理制度的,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项正确。D项,由于《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赵某不具有这一主体资格,因而不构成该罪。D项说法错误。
3.A项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9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故A项正确。B项甲销售的食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其应当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B项正确。C项甲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金额是5万元,符合《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C项正确。D项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不应数罪并罚。根据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错误。
4.强迫交易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和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的行为,其手段是暴力、威胁。暴力,是指殴打、捆绑、强拉硬拽等损害他人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暴力不限于直接针对人身实施;暴力致人伤残的,只能限于轻伤范围,不包括杀害、重伤行为在内,以杀害重伤等方式强买强卖商品的,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抢劫罪,不构成本罪。同时,暴力应当是最广义的暴力,其程度较为轻微,不需要达到抢劫罪中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由于本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罪,暴力行为使被害人反抗存在一定困难时,即为已足。在本题中,甲对被害人使用的暴力在程度上较低,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交易客观存在,且交易的财物、对价关系基本合理,故对甲应定强迫交易罪,ABC项错误。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以下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甲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实际上是以类似于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然就谈不上数罪并罚问题。故BC项正确。
6.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使用诈骗方法,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如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共同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参加投资的人可以获取数倍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等诈骗手段为诱饵吸收公众投资,将筹集的资金据为已有。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甲在明知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元,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是2000万元。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故ABC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即便甲已死亡,导致刑罚消灭,但司法机关对余款500万元也可以进行追缴。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