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题目: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请回答下题。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乙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并未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合伙企业,其对房屋仍然享有处分权,故乙将房屋卖给丁属于有权处分,A项错误。但对合伙企业而言,乙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将房屋使用权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其擅自转卖房屋给丁违反了合伙协议,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故D项正确。乙将房屋出卖给丁,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丁获得房屋所有权,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故B项正确,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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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

  •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物权凭证。所谓物权凭证是指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具象,常见的物权凭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提单、宅基地证等。本题中,面包券上载明了"凭券提货",可见面包券并不是持券人直接拥有面包的证据,而是赋予持券人享有向乙公司请求交付面包的一种权利,所以面包券不是物权凭证,选项A是错误的。其次,选项B考查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面包券流入市场并非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乙公司不存在致使合同解除的事由,甲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再次,选项C考查了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可知,本题中,甲公司采购的面包券上约定了"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即表明甲、乙公司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乙公司支付义务的履行条件为"凭券提货",即只要面包券持有人凭券要求乙公司兑付面包时乙公司即应予以兑付,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停止兑付,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最后,选项D考查债权转让。《合同法》第79条颊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上所述,面包券代表了持券人享有的向乙公司债权请求权,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即表明甲、乙双方允许面包券所代表的债权可以进行转让,故当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受让面包券时,顾客即受让了向乙公司请求支付面包的权利,其有权请求乙公司进行兑付。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

  • [单选题]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骗取的只能是财物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招摇撞骗罪是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不仅仅限于财物。

  • [多选题]甲从丁销售中心购买了一发动机,该发动机为乙厂所生产,但产品上贴上丙公司的商标,因发动机存在制造缺陷,为此引起纠纷。依据产品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责任主体可为乙厂

    责任主体可为丙公司

    责任主体可为乙厂和丙公司

    责任主体可为丁销售中心

  • 解析:本题涉及产品责任的主体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丁销售中心、乙厂、丙公司均为责任主体。

  • [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 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向乙说:"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家

    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两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C项中,甲、乙虽然共谋共雇一条船,但实施的分别是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不存在共同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 [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
  •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据此,ABD错误,其情形可延期审理而非中止审理。

  • [多选题]关于抢劫罪,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伤害犯罪,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伤害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犯绑架罪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 解析:在A项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1款的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的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当选。在B项中,实施伤害犯罪,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成立抢劫罪。这是主动制造对方不能反抗的状态进而取走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其先前的伤害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且应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故B项正确,当选。在C项中,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这是利用了对方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而非主动制造对方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其先前的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应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择一重罪处罚。故D项正确。

  • [多选题]下列有关公务员晋升职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前的公示制度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 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首先应由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故A的说法错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故D的说法错误。

  • [多选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支票,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该支票销毁,并向乙公司重新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公司会计持原支票到付款行提示付款,银行工作人员与乙公司会计相熟,未认真审查支票,即按支票的大写金额支付了支票金额,甲公司有权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工作人员将汇票遗失,张某拾得汇票后在汇票上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持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工作人员经认真审验,未发现乙公司背书转让给张某的签章系伪造,遂将汇票金额支付给王某,乙公司通知银行挂失止付时发现汇票金额已经被支付,乙公司无权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 解析:A选项中支票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支票无效,付款行未尽审查义务向持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付款行应向受有损失的出票人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当暂停向一切人支付,不能向持票人支付,也不能向失票人支付,因此B选项不正确。依《票据法》第105条,C选项中乙公司挂失前付款人已经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而且银行在审验票据的过程中没有玩忽职守,因此失票人无权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虽然是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过失未将停止支付通知书送达付款行,付款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没有过失,因此付款行不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 [单选题]被告人郭某在某日凌晨2时许,携带改制的螺丝刀一把,窜入某聋哑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郭某将宿舍房门撬开。开门后郭某见床上睡有一人,误认为是女学生,便用双手掐住该学生的脖子,企图将其致昏后实施强奸。该学生挣扎反抗滚到地上,郭某仍不住手,直至其停止挣扎。郭某把该学生抱到床上,脱去长裤,正要强奸,发现不是女学生,气恼异常,便将被子朝该学生头上一扔,该学生因昏迷后被蒙住头部,致窒息而死。试问下列有关本案的观点中哪项正确?
  • 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 解析: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女性,因此郭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情形与强奸他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的情形不一样,本案中郭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后才用被子蒙其头部的,这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不一样。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不选C项。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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