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直接决定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题目:下列关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A项不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D项不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4条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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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对法律执行的特征和特点的描述,正确的有哪些?()
法律执行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委托组织,这些主体的执法权源于法律的赋予,体现了法律执行中的合法性原则
法律执行的内容非常广泛,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涉及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法律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利,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解析:考查法律执行的特征。就主体而言,法律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法律执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法律执行的活动具有单方性。法律执行活动具有主动性。法律执行活动具有单方性并不是说法律机关可以武断地行事,而是说执法机关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但是还是需要保障相对人应有的权利的,在做出重大的决定时还是要允许相对人申辩。
[多选题]甲是居委会主任,一日到某小区的一栋楼通知事情,出楼道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在地,经法院调查,除事发当日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菜板的可能性。对甲所受的伤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的损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若事后发现了真正侵权人的,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解析:本题涉及不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高空抛物行为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核心是被告都实施了积极的加害行为,行为人是数人而非一人,而高空抛物行为则只有一个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建筑物中或未实施抛物行为.也不能指明具体的侵权人,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这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可以合理地保护被侵权人,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多选题]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的有:
附条件的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
诉讼未决的债权
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赔偿请求权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B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A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D选项正确。
[单选题]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解析:本题的核心是关于甲银行与分支机关之间的关系。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以及第1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直接授权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对总行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管辖分行的授权。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行有关业务职能处室(部门)和所辖分支行的授权。"可知,我国商业银行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据商业银行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可知,本题中,即使受托人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以自己名义发放借款给张某,该借款合同也直接约束委托人甲银行和张某。选项A、B考查了保证合同的成立和约定抵销,首先,根据《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知,因李某与甲银行的保证合同真实有效,故李某作为保证人须对张某的债务向甲银行承担保证责任,选项B是正确的。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00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可知,因甲银行对李某负有借款合同之债,而李某对甲银行负有保证之债,故甲银行与李某有权对互负的债务进行约定抵销,在李某不履行保证责任时,以甲银行的借款合同之债进行抵销。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C考查了保证人的追偿权。根据《担保法》第31条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可知,只要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无论该保证责任的范围大小,保证人即可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本题中,甲银行直接从李某账户内扣划存款用于偿还张某借款,李某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进行追偿。据此,选项C错误。最后,选项D考查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民诉解释》第5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知,本题中,乙支行系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据此,选项D正确。
[单选题]甲乙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甲以现金2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100万元,机械设备作为实物出资作价5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额出资,乙缴纳了50万元,机械设备已经实际移交给公司。此后,乙将所缴纳的资金抽出逃走,所缴纳的设备系由丙交给乙保管的,属丙所有。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若乙的抽逃行为系公司股东协助的,则公司股东就因乙抽逃出资范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故A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10条规定:"删去《规定(三)》第十五条。"故B、C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多选题]甲出资3万元,委托乙投资,投资所得收益乙可取得30%,两者签订合同。若甲、乙均满17周岁,甲仍在就读,而乙已参加工作,乙知道甲年仅17岁。关于此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该合同的效力须经过乙的父母追认
乙可催告甲的父母在一个月内追认合同,如到期甲的父母未作表示,则合同生效
在该合同被追认之前,乙有撤销权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题中,甲正在读书,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乙已经参加工作,可以认为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甲出资3万元委托乙投资,超出符合其年龄、智力的民事活动,甲委托乙来投资,不属于纯获利益。可知,该合同须经甲的父母追认,而无须经过乙的父母的追认。故A项正确,B、C项错误。
乙明知道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与其签订合同,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故不享有撤销权,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