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之规定,可以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
题目: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并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限,包括立法权等重要权力事项。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立法权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解析:考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甲行为构成侵占罪
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
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丙行为成立侵占罪
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
解析: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普通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行为人非法取得该宠物的,成立盗窃罪。(4)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在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遗忘物时,还要通过考察财物的形状、体积、价值、通常的存放状态等,得出合理结论。例如,一辆新轿车,一般来说,无论停放在何处,也无论是否锁门,都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一辆停在马路边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一般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马路上的一个钱包,一般会被认为是遗忘物。选项A和C属于(2)中"可以推知他人事实支配的状态",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甲、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选项B属于(4)中"原所有者(乘客)虽然丧失了占有,但是财物已经转移为车辆司机占有",仍然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乙的行为也成立盗窃罪。选项D属于(1)中"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丁也成立盗窃罪。
[多选题]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
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职务判断,而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所作出,但少数裁定,如先予执行的裁定则涉及实体义务的履行。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判决应当采用书面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而裁定则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16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只有部分裁定可以上诉。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而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不一定都具有给付内容;而裁定只有少数涉及给付内容的才具有执行力,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单选题]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丁乙丙甲
解析:首先,依据《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案中,甲对设备享有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乙对设备享有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丙对该套设备享有质权,而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留置权。故丁应该是笫一顺序,分析到这里,本题就可以选择出正确答案,即D选项。其次,乙的抵押权经过登记,依据《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故乙优先于丙。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乙也优先于甲,乙是第二顺序。再次,依据《物权法》第180、188条规定,甲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质权人丙。故丙是第三顺序。最后,甲是第四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