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50
题目:非居民企业甲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2月甲企业从我国境内乙企业取得有形动产租赁含税收入共计585万元,该笔收入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同时发生业务成本费用共计300万元。甲企业就租赁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解析: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85÷(1+17%)×10%=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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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某百货商店(一般纳税人)采用售价金额核算,2015年10月3日购进微波炉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进价50000元,进项税额85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该批商品的含税售价为67000元;10月20日,该批商品全部售出,并收到货款。假设10月份无期初同类商品的存货,则该零售店10月会计处理应为( )。
:在途物资: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贷:银行存款:58500
借:银行存款:6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67000;贷:库存商品:67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9735.0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735.04
借:商品进销差价:17000;贷:主营业务成本:17000
解析:购进商品支付款项时:借:在途物资: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贷:银行存款:58500;商品验收入库时:借:库存商品:67000;贷:在途物资:50000;商品进销差价:17000;商品售出收到销货款:借:银行存款:6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67000;贷:库存商品:67000月末终了,按规定的方法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67000÷(1+17%)=57264.96(元);销项税额=57264.96×17%=9735.04(元);借:主营业务收入:9735.0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735.04;月末结转商品进销差价借:商品进销差价:17000;贷:主营业务成本:17000
[单选题]税务师从事企业所得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时,直接材料成本的审核一般应从审阅材料和生产成本明细账人手,抽查有关的费用凭证,验证企业产品直接耗用材料的数量,计价和材料费用分配是否真实合理。主要采用的方法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
分析比较同一产品前后年度的直接材料成本,如有重大波动说明材料成本不实
解析:分析比较同一产品前后年度的直接材料成本,如有重大波动应查明原因,而不能直接下结论。
[单选题]下列情形中,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
丙村村委会将某地同时承包给甲和乙(“一地二包”)
解析:(1)选项A:共有物上成立的是一个所有权,而不是多个所有权,只是该所有权由共有人共享,共有并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2)选项B:一物一权原则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是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互不相容的,不能在同一土地上设定;(3)选项C:抵押权设立无须转移占有,质权设立须转移占有,二者属于相容物权;(4)选项D:建设用地使用全涉及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而抵押权涉及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来的交换价值,二者是相容的,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
[单选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小李,因业务经验不足,导致少征税款5万元,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小李的行为()。
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考核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非罪的界限。因税务人员业务经验不足造成的少征税款等情况,因税务人员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严重不负责任,不能认定为有罪。
[多选题]2015年4月,三通公司因环境污染被甲县环保局处以罚款17万元,并责令其在1个月恢复被污染区域。三通公司到期未缴;甲县环保局又对其作出加处罚款3万元的决定,三通公司仍未缴纳。三通公司不服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作出前,三通公司撤回了申请。2015年6月15日,县环保局向三通公司送达催告书,告知三通10日内履行,如不按期履行,县环保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其银行账户划拨相应款项。2015年7月10日,三通公司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甲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加处罚款的决定。县法院发现起诉状内容缺少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信息,既没有立案,也没有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2015年7月30日,案件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三通公司和甲县环保局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县环保局将罚款减少至15万元,加处罚款减为1万元,三通公司在1个月内分两次予以缴纳。
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下列判决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判决撤销县环保局的加处罚款决定
判决罚款变更为15万元
解析:(1)选项A: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2)选项BCD: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选项D错误)或者增加处罚内容(选项C错误);对行政机关未处罚的相对人,法院不得判决直接给予处罚。(3)选项E: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原则上不适用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