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上的土地闲置费

题目:某企业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取得的基本规则。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第16条、第26条。C选项中应当是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而非以上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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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甲国籍渔船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并将甲国籍渔船带回乙国港口。甲乙两国均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无其他相关的协议。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乙国有义务迅速通知甲国将甲国籍渔船带回乙国港口一事

  •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专属经济区。A正确,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B错误,依公约,未经沿海国批准所进行的捕鱼行为为非法行为,乙国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C错误,依公约,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D错误,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中渔业资源的保护拥有管辖权。

  • [多选题]甲、乙两国由于宗教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此宣布对方为敌国。乙国军队进入甲国境内。依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可予以限制

    乙国可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敌侨登记

  • 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甲、乙两国间已处于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可予以没收,但是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除外,A错。对于敌国国民的私产,无论是否位于其境内或占领区内,都不得予以没收。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国民之私产仅可以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征用,而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B正确,C错误。战争状态对于敌国公民的影响: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敌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D正确。

  • [多选题]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要接受纪律处分的行为?()
  • 乙法官拒不承担赡养80岁母亲的义务

    丙法官等四人工作时间在办公室内打扑克并设置"彩头"

    丁法官为得儿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

  • 解析:法官违反公务车管理使用规定,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项中甲法官仅致使汽车损坏,所以不选。法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B项符合此项规定,应该选择。法官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所以C项应该选。法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D项也应该选择。

  • [单选题]下列哪一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 中国公民黄某将G国籍富商杀害,对尸体进行碎尸后扔到下水道中,手段极其恶劣

  • 解析:本题考查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A、B项是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因为其犯罪情节达不到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程度,故由基层法院管辖即可。C项黄某故意杀害外国人一案,可能判处黄某死刑,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项属于中国公民在国内犯罪,由于其犯罪情节达不到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程度,故由基层法院管辖即可。故选C。

  • [多选题]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张某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致残,责任完全在肇事者一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张某支付了10万元保险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肇事者追偿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张某仍有权要求肇事者足额赔偿自己的损害

  • 解析:根据《保险法》第46条,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追偿,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要求第三者足额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

  • [多选题]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 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 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请回答第(1)~(3)题。
  • 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甲翻墙入院从厨房取走毒品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

    甲进入陈某厨房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甲毒死陈某看门狗的行为是盗窃预备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

    对甲盗窃50克冰毒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盗窃情节轻重量刑

  • 解析:甲翻墙入院进入陈某的厨房进行盗窃,这当然属于入户盗窃。选项A正确。甲非法进入别人家当然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选项B正确。甲毒死陈某看门狗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该行为同时是盗窃的预备行为。所以,该行为是盗窃预备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选项C正确。《刑法》保护非法占有。所以盗窃违禁品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但是,由于不能按照违禁品的黑市价格来认定盗窃数额,所以对这种盗窃违禁品的,只能根据盗窃情节轻重量刑。所以,选项D正确。

  • [单选题]关于我国古代重要法典结构变化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晋律》有"刑名"而无"法例律"

  • 解析:《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故A项正确。就中国古代法典体例而言,《法经》中相当于今日法律"总则"性质的篇目是"具律"。《具法》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主要是定罪量刑原则的规定。故B项正确。《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了一大步。故C项错误。《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故D项正确。

  • [单选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在本题中,乙被法院追加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在一审判决中,乙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不得上诉;另外,乙上诉请求判令丙支付剩余的5万元债务,但对于一审判决没异议,不属于对一审判决不服,因此不属于上诉人,所以BC错误。丙上诉请求判令甲乙之间的债权不成立,即不同意向甲进行支付,属于不服一审判决,是上诉人。丙只是不愿意向甲支付,但是对于乙丙之间的债务没有异议,不涉及乙的利益,因此甲为被上诉人,乙不属于被上诉人,乙应当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为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A正确,D错误。

  • [多选题]案情:某公司系转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人。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对董事长产生及变更办法,章程未作规定。股东会议选举甲、乙、丙、丁四人担任公司董事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选举甲为董事长。   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罢免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举乙为董事长的决议。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多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   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更办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   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   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问题: 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 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 3.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 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如何处理? 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 解析:1.公司的设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从无到有产生了新的主体资格,而变更登记属于行政确认,是对股东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确认及对外宣告,具有公证证明的效果。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有以下特点:①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②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③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④是一种授益性的(或赋权性)的行政行为;⑤是一种需经过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根据事前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行政确认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行为,并不意味着它一定要直接规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权利、义务。其直接针对的对象是那些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权利、义务紧密相关的特定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通过对这些事实、关系进行审核、鉴别,以确定行政相对人是否具备某种法律地位,是否享有某种权利,或是否应承担某种义务。 2.复议维持时的被告确定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3.《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2015年《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4.《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行政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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