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乙国的科考船通过苏里高海峡时,因研究需要测量了当地的水体情况 丙国的一艘石油运输船通过苏里高海峡时,发生原油泄漏并严重污染了沿海国海域 丁国的客船在通过苏里高海峡时,进行了捕鱼活动
题目:苏里高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度,下列船只哪些做法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解析: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也包括以合法地自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过境通行应毫不迟疑地迅速通过;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并应遵守船舶、航空及无线电有关的国际规则,遵守沿岸国有关防止捕鱼、防污、航行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法律和规章。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是对有关沿岸国主权的某种限制,但它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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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2011年5月,某地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县农业银行诉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标的额都在3万元以下,符合小额速裁案件的受理标准。经征求原、被告意见,同意适用"小额速裁"。该院开庭不到30分钟,双方当事人便达成了调解协议。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有利于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其合法权益
有望破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在诉讼量不断增长和司法资源相对紧缺的大前提下,小额诉裁是一项现实的选择
解析:考查司法改革。
[多选题]下列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的是:()
卫计委制定的规章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章
审计署制定的规章和河北省政府制定的规章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石家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参见《立法法》第89条、第91条。
[单选题]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死亡后毁坏死者遗体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的认定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但侵害死者人格和尸体的,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毁坏张某的遗体,必然导致对张某墓地的毁损,故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墓地损失。本题正确选项为C。
[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解析:A项,武某突然腿抽筋的行为,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事由,不是由甲引起,也没有其他理由认为甲有作为义务。既然甲没有救助武某的义务,其不救助行为就最多属于应受道义谴责的见死不救行为,绝不能由此推导出其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项,周某在他人拒绝其恋爱请求时,跳河溺亡的,死亡后果应由周某承担,因为乙享有恋爱自由的权利,周某不能强迫他人和自己谈恋爱;乙的拒绝行为,不具有导致他人自杀的通常意义上的危险性,不是产生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不是教唆、帮助周某自杀,更不是逼迫其自杀;周某作为成年人,对于自杀可能引起的后果,应当独立承担全部风险。因此,乙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C项,丙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其行为使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因此,其处于必须保障贺某安全的地位。在贺某忽然沉没时,丙因为害怕而离开危险场所,导致贺某溺亡的,丙属于能够履行救助义务,但拒不履行该义务,因而构成犯罪。D项,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溺亡,属于意外事件,丁不构成犯罪。在D项中,丁某是否有作为义务,很值得讨论。有的人认为,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其和秦某就是密切的共同体成员,因此,丁对于处于危险境地的成员有保护、救助义务。紧密共同体关系所引起的义务,是指虽然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但是基于一定事实形成了社会上通常认为的对危险应当予以共同承担、相互照顾的关系,因而在对方发生危险时,应当具有排除危险的义务。紧密共同体关系可以产生作为义务,在有的国家刑法理论中得到认同,认为危险共同体中的成员,无论其行为是合法(如共同登山、漂流),还是违法(如共同滥用毒品),在发现其他成员陷入危险时,都有义务救助。紧密生活共同体独立为一种义务来源,不同于先行行为,后者义务产生的原因在于先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但是紧密生活共同体所引起的义务原因在于其共同的生活、危险承担关系。但是,紧密生活共同体的概念,过于含糊,根据这种关系所产生的作为义务来认定犯罪,刑罚处罚范围过大,刑法也可能变得危险,是否将其作为义务来源之一,需要十分慎重。D项中的漂流发生在风景区,景区应该有一定的安全措施,这与真正的野外探险式漂流有所区别。丁与秦某的生命法益并没有处于明显脆弱、危险的状态,二人的结合难以评价为能够产生作为义务的危险共同体。同时,即便认为漂流活动的共同体成员具有相互照顾、救助的义务,也可以认为:因为是"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事发突然,丁无法履行救助义务,不具有作为可能性,因而不符合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