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对甲河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
题目: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河流制度。A正确。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B错误。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C错误。D错误,乙河是国际河流,但并不是人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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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以下属于宋代刑制中正式入律的有:()
凌迟
折杖刑
刺配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刑制。宋代刑制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三种刑罚:(1)折杖法。《宋史·刑法志》载,"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克服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2)配役。配役刑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配役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弥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敕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3)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死亡的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成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项。
[单选题]某省公民甲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甲某痛不欲生希望了结生命,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乙某停止积极用药,乙某心领神会,3日后甲某去世。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乙某的行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
解析:考查人身自由。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乙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乙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因此B项是错误的。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甲某人格尊严的情况在内,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C项是错误的。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应入选。
[多选题]王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1年以后,王某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请根据本案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可以实施的监督有:()
审查王某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书面纠正意见应直接送交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批准机关在接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对该决定重新核查
解析:1.本题考查保外就医的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B正确,C不正确。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故D正确。
2.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所以,当刑期已满,则不必收监。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3.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审查。《高检规则》第64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二)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三)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四)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五)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六)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检察人员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高检规则》第6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立即层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第6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多选题]中国公民王某与甲国公民彼得于2013年结婚后定居甲国并在该国产下一子,取名彼得森。关于彼得森的国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具有中国国籍,除非其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
出生时是否具有甲国国籍,应由甲国法确定
解析: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A项考查国籍的原始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我国《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本题中,彼得森的父母中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甲国,本人出生在甲国,若出生时具有甲国国籍则为甲国公民,若出生时不具有甲国国籍,即具有中国国籍。A项说法正确。B项考查双重国籍。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因此,依据中国法,彼得森不能同时拥有中国国籍与甲国国籍。B项说法错误。C项考查国籍的确定依据。国籍问题属于国际公法范畴,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事项。是否取得国籍由一国国内立法规定。因此,彼得森出生时是否具有甲国国籍,应由甲国法确定,C项说法正确。D项考查因加入取得国籍。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我国《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若彼得森出生时具有甲国国籍,后续可依据我国《国籍法》规定的条件提出加入我国国籍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获得中国国籍,并非终生无法获得中国国籍。D项说法错误。
[多选题]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请回答第(1)~(2)题。
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
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解析:A选项涉及尸体的辨认。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1条第2款的规定:"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A选项正确。B、C选项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0条以及第251条第1款的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可知,公安机关主持辨认辨认犯罪嫌疑人应同时做到三个方面:①应由不少于2人的侦查人员主持;②有多名辨认人的要分别进行;③被辨认人数不得少于7人。B选项中两名侦查人员主持,将辨认对象混杂在9人中,由不同的辨认人分别辨认,符合辨认的相关规定,B选项正确。C选项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中的4人离开,将石某混杂在余下5人中进行辨认,即被辨认人只有6人,少于7人的法定要求,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涉及对辨认人的保护。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2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D项正确。
[多选题]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些机关可以成为本案的复议机关?
乙区公安分局
乙区政府
解析:派出所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可见,派出所可以决定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题干中派出所作出500元罚款的决定在其权限范围之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派出所依照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罚款决定,李某对此不服,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乙区公安分局,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乙区政府申请复议,AB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