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大地公司因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到7月底上半年的工资只发了2个月的,张三因此与大地公司解除合同,不用支付违约金 张三同时与大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大地公司认为会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遂督促张三赶紧解约大丰公司的合同,张三认为自己能够轻松应付两份工作,并不影响大地公司的工作而拒绝,张三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 张三进入公司才发现大地公司并没有提供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条件,遂要求解约,张三无须支付违约金
题目:张三与大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有服务期限条款,下列有关该劳动合同解除的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有服务期约定的劳动合同的解除。A选项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故不属于违约行为.A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的情形没有区分兼职的情形,一概而论,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属于违约行为,故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D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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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关于赌博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罪论处
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罪论处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施以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施以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解析:本题考查赌博罪的具体适用。参见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同时该解释第9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罪论处。
[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下公务员应当回避?()
王某为某交通局局长,其儿媳蔡某欲调入该交通局财务室担任会计一职
刘某为某市工商局局长,其外甥孙某为该市某县工商局局长
赵某为一林业局局长,其子为该局人事部门负责人
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见《公务员法》第68条。
[单选题]关于证券交易的风险基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管理
解析:考查证券交易的风险基金的设置。风险基金由证交所理事会而非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管理,故B选项错误。其他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证券法》第11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11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单选题]甲公司和乙公司由于加工合同纠纷而提请仲裁。案件经仲裁后裁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赔付10万元,乙公司不服,认为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其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所以选项A错误。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多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解析:首先,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可知,本题中,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若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享有债权不存在的抗辩,次债务人丙亦可主张,据此,选项A正确。其次,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可知,本题中,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如次债务人丙对债务人乙享有抗辩,次债务人丙也可对债权人甲主张。据此,选项B正确。最后,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经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可知,在代位权诉讼中,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如果代位权行使不符合要件,则被告次债务人丙当然可以对原告甲进行抗辩。据此,选项C正确。同时,根据法律的上述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当事人作为第三人,而非共同被告。据此,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