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碎尸刑
题目:在秦代若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按秦律规定,即使分赃仅为十钱,教唆者也要被判处:()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秦代时期实行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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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关于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社会发展是引导和促进法律演进与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但是,法律的演进和发展对社会发展同时也起着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
根本动力是社会内部需求的增长,同时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推动;既有社会自然进化成分,又有社会理性构建成分:既有本土化内容,又有国际化影响
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适用程序和技术从简单到复杂、从粗糙到精细、从感性到理性、从含混杂乱到明确和体系化、从单纯注重法律实体内容到特别注重法律程序对于法律实体内容的优先性、从单纯追求实体正义到特别追求程序正义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
解析:考查法律演进与发展的一般规律。
[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国务院依法可以行使的职权?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和《宪法修正案》(2004)第29条的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D项正确,AC项错误。注意,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项中国务院仅有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权力,审查批准权为全国人大享有。C项上海市市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国务院工作,所以B项错误。
[多选题]根据2012年9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在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根据这一修改,分所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有自己的住所
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解析:考查律师事务所分所。
[多选题]对以下妨害文物管理罪的认定正确的是:()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
倒卖文物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妨害文物管理罪的认定。故意损毁文物罪保护的对象包括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A选项错误。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也是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B选项错误。
[单选题]某市东城区居民梁某2010年娶同市东城区吴某为妻,婚后双方居住于西城区,于2013年在南城开办了独资的印染公司。梁某生性霸道,常在家对其妻施虐。现在吴某决定向法院控告梁某的虐待罪。吴某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西城区人民法院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该案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由于梁某的虐待罪发生在他们家中,即西城区,故应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基层群众自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政府批准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A选项正确,当选。同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据此,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并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决定,故B选项错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据此,经过居民会议讨论后的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而不是报其"批准",故C选项错误。同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据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能够直接决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而无须报市政府批准,故D选项错误。
[单选题]红星超市发现其经营的"荷叶牌"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采取的下列哪一措施是错误的?
召回已销售的该品牌水饺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63条第1、2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本题中,红星超市是食品经营者,根据该条规定,当其发现其经营的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采取的措施是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水饺,通知该水饺的生产商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因此,ABD三项正确。由于题目中并没有交代该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由于红星超市的原因造成的,因此,红星超市没有召回义务,故C选项错误,当选。
[多选题]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
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可知,社会调查是"可以"进行而非"应当"进行,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可知,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黄某、吴某和赵某均未满18周岁,B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C选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因为被告人黄某、被害人赵某均为未成年人,因此,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故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单选题]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29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故A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297条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故B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298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故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