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甲市A区法院 甲市B区法院
题目: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被告赵刚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项A正确。按照通常理解,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在出借人一方,而不能要求出借人"送款上门",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款,因此,甲市B区作为合同履行地,也有管辖权,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外的案件。本案中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纠纷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专属管辖仅适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三类案件,本案属于借款纠纷,不属于上述三种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选项D认为本案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是错误的。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赵刚的狗将李强咬伤,李强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刚支付其医药费,这属于动物致人损伤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此,其管辖应当适用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规定。甲市A区法院既是被告赵刚的住所地法院,又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因此,甲市A区法院有管辖权,选项A正确。选项B为李强的原告住所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不应入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普通民事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根据上题中关于专属管辖的分析可知,专属管辖仅适用于三种特殊类型的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应当专属A法院管辖,选项D错误。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有数个诉讼请求;第二,有数个诉讼标的;第三,是可分之诉。其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主体,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第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主要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如一人侵权造成多人损害;第三,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第四,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由此可见,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且当事人对于是否采用共同诉讼有决定作用。又由于诉讼标的有数个,故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分别起诉,但判决时应分别判决。本案中,包括借款纠纷和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两个独立的诉讼标的,故为普通共同诉讼,可以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后合并审理,但应当分别作出判决。因此,选项AC正确,选项BD错误。
4.根据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用,可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与反证的区分是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为标准的,而不是以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标准。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借条旨在证明存在赵刚向其借款的事实从而支持其要求赵刚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属于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应为本证。因此,选项A正确。而赵刚作出的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的陈述,旨在证明自己已经还款的主张,属于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应为本证。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不能单独和直接的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因为,该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存在李强曾向赵刚汇款5000元的事实,而汇款不等于借款,该5000元转账凭证还需与李强提供的借条等结合才能证明赵刚借款的事实。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承认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一对己不利的事实,从而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即可以自认事实作为裁判依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借款事实对赵刚不利,本应由李强承担证明责任,但赵刚对该事实予以承认,属于诉讼中的自认,C正确。
5.赵刚所提交的书面证词是书面形式的证人证言并非书证,因此A项错误。我国《民诉证据规定》第77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的原则确定。由此可见,传来证据并非没有证明力,只是证明力强弱要由审判员依法判断。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仍然具有证明力,B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结合本题,赵刚是其狗的饲养人,他对李强受伤是由李强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负有证明责任,C项正确。就本案而言,李强所受损害与狗咬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无特殊的分配规则,应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分配,由李强负证明责任,D项正确。
6.反诉与反驳的主要区别体现为,在性质上,反诉是一种诉,反驳只是一种对抗对方当事人的手段;就主体而言,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而反驳可以是各种当事人。反诉的提出要满足以下条件:(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本诉与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结合本题,作为本诉被告的赵刚所称以玉石清偿李强借款是向作为本诉原告的李强提出,并且,提出的时间是在借款合同本诉已经开始尚未终结之时,符合反诉的主体和时间要件。另外,对于赵刚主张的抵销,法院有管辖权且审理赵刚的请求可与李强的借贷合同案件适用同一程序审理。抵销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因此赵刚所称以玉石清偿借款与借贷关系具有牵连性。基于以上分析,赵刚应提出反诉,从而使自己得到诉讼程序的保护。由于反诉本身是独立的诉讼请求,赵刚也可另行起诉,运用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玉石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综上,BD项正确,A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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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因邻里矛盾对邻居张某怀恨在心,故意将张某杀害后自首。院依法认定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该案中运用的推理方式属于下列哪一种?()
演绎推理
解析:考查法律推理。
[单选题]某案,被告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他父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的蔡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但是法院觉得该律师水平太差,又从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那么,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错误,被告人已经委托了辩护人,法院就不应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注意指定辩护的情形一定是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
[单选题]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使人民群众内心拥护法律,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某市的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
印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表,把普法工作全部委托给人民团体
解析: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要求:(1)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2)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3)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4)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5)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6)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7)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A项,通过电视节目、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普法教育,体现了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符合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要求。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B项,把普法工作全部委托给人民团体,不符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的要求,也不符合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的要求。故B选项错误,当选。C项,通过举办法治讲座、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体现了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的要求。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D项,在暑期组织"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模拟法庭巡演",向青少年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了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的要求。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单选题]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丙需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甲、乙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D项后半句正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题中丙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应按甲乙丙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故选项ACD项错误,B项正确。
[多选题]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辩论权的行使,不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是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和教材的观点,ABCD四个选项均属于辩论原则的内容。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问题、实体问题和证据问题,辩论集中体现在开庭审理阶段,但在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之间通过书面的形式各自阐述自己的观点或反驳对方的观点,也属于辩论的范畴。
[单选题]下列哪种仲裁协议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内容。由于仲裁协议的缔结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4条,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仲裁规则,但当事人约定违反仲裁法强行规定的除外。B项正确。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无效,但经补充后仲裁协议有效。
[单选题]在纽约有经常居所的美国公民史密斯在我国境内旅游期间病故,未留有遗嘱,史密斯在美国有别墅一幢,在瑞士银行有存款10亿美元,死亡时其随身遗留物中有美元数千元以及高级相机一部。其居于日本的子女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起诉至我国某法院,则在本案中可能适用的法律为下列哪项?()
美国法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继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别墅为不动产,因此根据该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美国法;存款和随身遗留物均为动产,因此应适用当事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纽约,因此应该适用美国法。
[单选题]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马某拒不接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A正确。《民诉意见》第85条: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尽管邮寄送达的回证没有被寄回,也并不意味着该送达就无效。该项说法过于绝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被委托的单位不能是学校,因此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据此,证据保全裁定书不能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D错误。
[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范围。解答本题应分两点考虑,首先,涉案案件必须能够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其次,涉案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可知,没收程序适用范围为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各选项中的罪名均符合要求。又根据《刑诉解释》第509条的规定:"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可知,D选项中受贿所得的古玩属于实施犯罪行为取得的财物,B选项贪污案赃款存入银行的利息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得财物的孳息,A选项刘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从其住处搜出的管制刀具属于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上述三项均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C选项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属于单位所有而并非王某本人所有,不符合上述第509条规定的条件,因此不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本题应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