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甲有责任承担破损材料损失
题目:甲建筑公司与乙运输公司签订了材料运输合同,其中约定了运输费用、运输路线、运输时问和交货地点等,并明确在材料交付时验货。运输途中行至某路段时,承运司机发现路况很差,便自作主张绕道行驶,由此增加了运输费用。材料被送达约定地点后,甲公司工作人员未及时验收就匆忙卸货。10天后,甲公司材料员发现个别材料有破损。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解析:《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运输费用的,托运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运输费用。因此,C和D选项不合理。承运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充分了解运输线路状况,并在合同中对遇到运输线路改变、运费增加等情况的处理办法予以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改变运输线路和增加运费等应及时向托运人提出,以免事后产生纠纷。《合同法》还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本题中,甲公司人员未在约定期限验收材料、及时发现材料破损并提出异议,因而有责任承担材料破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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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钱某因养殖场流动资金短缺,便与赵某约定借款30万元,同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到了交钱的时候,周边养殖场出现疫情。赵某担心钱某的养殖场也受到传染,便拒绝出借,结果钱某损失惨重,便将赵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其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该借款约定无效
解析: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受此限制,且属于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方能成立。赵某未将借款交予钱某,其先前的借款约定没得到实现。
[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1周内甲将物品交乙保管,并向乙支付仓储费。第二天,丙找到乙,双方签订了仓储合同并将物品送抵乙的仓库。由于仓储容量有限,乙便通知甲取消为其保管物品的约定。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仓储合同不以仓储物交付为要件
[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由乙储存甲的9桶原料。按照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乙的义务不包括()。
提取原料
[单选题]甲建筑公司向乙材料供应商订购了一批材料。当这批材料被按期送到指定地点时,项目部工作人员验收发现,除了订购合同约定的材料外,还多出了一部分材料,经了解属于供应商疏忽所致。双方协商后决定,暂时由甲方代为保管这部分多出的材料,并向乙方收取合理费用。代管期间当地气候出现异常,尽管甲方采取了正确的保护措施,但仍有部分材料发生变形,由此给乙方造成了损失。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乙公司应负担代管费并承担其损失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62条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出卖人应当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以及买受人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本题中代管材料发生变形并非甲方故意或严重过失所致,因而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合理的代管费用,并承担其损失。
[单选题]甲公司与某输送设备生产厂签订了一份非标准输送设备定制合同,并向该公司支付了预付款。输送设备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定制任务,但甲公司却未向其支付合同额中剩余的款项,也未提出解除该合同。对此,这家输送设备公司对这些设备享有()。
留置权
[单选题]李某拥有一处地段不错的商铺,王某欲承租,2006年2月15日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2006年3月1日起租用。同年2月20日李某又与张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并当日将该商铺交付给了张某。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两份合同均有效,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单选题]甲装饰公司将部分工程剩余材料储存在乙的仓库。由于缺乏流动资金,甲将这部分材料出售给了丙,把仓单背书后交予丙,并在事后通知了乙。在仓储期满2个月后,丙持这份仓单提货,则此仓储合同及履行的下列情形中错误的是()。
乙加收仓储费后将材料交给丙
解析:《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乙未在甲背书后的仓单上签字或盖章,因而将材料交给丙的做法错误。
[多选题]某建筑公司与某设备供应商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除购买一台大型设备外还捎带采购几个零部件。验货时发现该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零部件满足质量要求。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建筑公司可以解除设备买卖合同
解除设备合同的效力及于零部件
建筑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这台设备
解析:对于买卖合同,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此,建筑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这台设备或解除设备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零部件。
[单选题]王某经营了一家金属加工厂,因其流动资金短缺便以个人名义向赵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分2次借款,第一笔借款20万元,间隔1个月再借款30万元,两笔借款还款期限均为2个月,双方未明确借款利息。赵某向王某借出20万元后,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再借给王某30万元,使王某因材料采购资金不足而蒙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在20万元借款期满后,王某未向赵某偿还这笔借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3个月后彼此将对方诉至法庭。王某要求赵某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赵某要求王某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对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赵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本题30万元借款约定并不成立,赵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因此,本题王某对20万元借款期内的利息没有支付义务,但赵某可以要求王某偿付逾期还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