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对丙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减轻其责任 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题目:甲家盖房,邻居乙、丙前来帮忙。施工中,丙因失误从高处摔下受伤,乙不小心撞伤小孩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乙、丙与甲构成劳务关系,尽管这种劳务关系可能是无偿的,但并不影响构成劳务关系。因此,根据上述法条,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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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如仲裁协议有效,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 解析:A项考查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提出。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可以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且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A项说法正确。B项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因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又因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是中国,仲裁地在北京,所在地也是中国,所以应适用中国法。B项说法正确。C项考查仲裁规则的选择。一般国际商事仲裁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也有的仲裁机构要求必须使用本仲裁机构的规则。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4条第2、3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由于本题中双方没有约定仲裁规则,所以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C项说法正确。D项考查仲裁请求的变更。我国《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17条关于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作出如下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由于本案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故适用该会仲裁规则,仲裁中申请人可申请更改仲裁请求,仲裁庭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D项说法错误。

  • [单选题]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选项中哪一案件不需要进行集中管辖?()
  • 在中越边境的中国公民李某与越南公民阮某的贸易合同纠纷

  •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集中管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五类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归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A的情况不需要集中管辖。

  • [多选题]下列民族自治地方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些项?()
  •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解析:B选项错误,我国现行《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其他选项都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因此ACD三项为正确选项。

  • [单选题]某国际河流流经甲、乙、丙三国,该三国签订一份边界条约,代表团经过谈判磋商后分别在条约上签字,后甲国议会对条约不予批准,乙、丙两国议会批准后,丙国分裂为丙、丁两国,则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 条约对乙、丙、丁三国生效

  • 解析:条约的生效除外交代表签字外,有经批准通知或交换批准书后生效,有交存批准书或加入后生效,还有条约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当事国签字不一定使条约生效,况且甲国议会拒绝批准,所以条约对甲国不生效,但对乙国、丙国生效,故A项错误。丙国分裂后涉及条约的继承,而边界条约属于非人身性条约,是应当给予继承的。所以,条约对新丙国和丁国都有效力。故B、C项错误,D项正确。当选。

  • [单选题]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指定其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单。两个月后,甲突发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甲两年前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在填写投保单以及回答保险公司相关询问时,甲均未如实告知。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解析:《保险法》第16条第1~6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加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甲在填写投保单以及回答保险公司的相关询问时,均未如实告知其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而这一重要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选项正确。关于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根据上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可知,甲属于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既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无须退还保险费,故D选项关于保险公司须退还保险费的说法错误。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无须退还保险费,其也无权再要求投保人甲承担违约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可知,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保险公司只有解除了保险合同,才有权拒绝乙的保险金请求,否则,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无权拒绝乙的保险金请求。因此,C选项错误。

  • [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实施哪一个行为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上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 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或名称。本题正确选项为B。

  • [单选题]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1)~(6)题。
  • 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 解析:首先,选项A、B考查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知,本题中,因张某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在张某与丁公司就保证期间未做约定时,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丁公司债权自2012年5月到期,故保证期间应自2012年5月起6个月。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是错误的。其次,选项C、D考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可知,本题中,因张某对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丁公司向张某主张保证责任开始起计算,据此,选项C、D均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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