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 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题目: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职务判断,而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所作出,但少数裁定,如先予执行的裁定则涉及实体义务的履行。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判决应当采用书面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而裁定则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16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只有部分裁定可以上诉。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而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不一定都具有给付内容;而裁定只有少数涉及给付内容的才具有执行力,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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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男性基于癖好入户窃取女士内衣
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木质家具
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
解析: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排除意思: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利用意思:将单独毁坏、隐匿财物的行为排除在盗窃罪、诈骗罪之外。对于利用意思,要从以下四方面掌握:首先,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例如,男性基于癖好窃取女士内衣的,虽然不是基于遵从内衣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但不排除行为人具有利用意思,仍然成立盗窃罪(即选项A)。其次,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例如,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家具的,仍然具有利用意思(即选项B)。再如,骗取他人钢材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的,存在利用意思,依然成立诈骗罪(即选项C)。再次,一般来说,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例如,骗取他人的名画用于自己观赏的,具有利用意思,构成诈骗罪。但是,如果在具有毁坏、隐匿的意思的同时还具有其他动机,而该动机不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时,不能认定具有利用意思。例如,甲在杀害乙后,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发现被害人的身份,而将乙随身携带的钱包、证件等取走后仍入海中。虽然甲取走乙财物的行为不只是单纯地毁坏、隐匿,而是具有防止司法机关发现被害人身份的意思,但该意思不能被评价为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所以,甲不具有利用意思,不成立盗窃罪、侵占罪(即选项D)。反之,如果在具有毁坏、隐匿的意思的同时还具有其他动机,而且该动机能够评价为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时,则宜认定具有利用意思。例如,丙取走与自己珍藏之高价邮票相同而属于丁所有之邮票,并加以毁弃,而使自己所有之邮票成为世界上唯一之邮票,以提高其交易价格。由于丙不只是单纯毁坏他人邮票,而且具有利用他人邮票价值的意思,应肯定其具有利用意思。最后,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没有毁坏财物而是单纯予以放置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该行为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财物的效用。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又利用该财物的,则成立侵占罪。由上可见,如果行为人具有直接获得利益、享受利益的意思,即使利用了财物的例外用途,也应认定具有利用意思。还要注意: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综上,选项A、B、C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选项D则不具有。
[多选题]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陈某是香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可直接送达,A项说法错误。同法第4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因此,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B项说法正确。同法第5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C项说法正确。同法第10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注意,公告送达方式不能与其他送达方式同时使用,D项说法错误。
[多选题]下列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张某是某路公交车司机王某的朋友,某日张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公交车,经王某同意,没有购买车票。行驶途中王某由于走神,差点撞上行人,王某急刹车时,张某摔倒,导致骨折
某市实施"尊师重教"活动,规定凡是教师持教师证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周老师乘坐某公交车时,由于司机酒后驾车,公交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周老师摔倒,被慌张下车的乘客踩伤
解析:《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A选项中王某是公交车的司机,王某的行为应由承运人公交公司承担,王某同意张某乘车,即是公交公司同意张某搭乘,因此承运人应对张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中公交车上已经明示不得将手放在车门附近,陈某将手放在车门上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承运人不应对陈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中杨某的损伤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因此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D选项中周老师按照规定免票乘坐公交车,承运人对周老师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选题]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贷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下题。
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
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
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9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四海公司应当就消灭原告的权利,即自己已经履行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选项A、B与C的事实构成被告四海公司合理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但是,在本案诉讼中,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其业务员,因此,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关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四海公司就该事实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选项A与C的事实应当由被告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职业规范规定?
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
解析:《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9条规定,在公共场合及新闻媒体上,不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未经批准,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B项中高某的做法违反了该条规定,B项做法错误。根据《法官庭审行为规范》第26条第4款规定,庭审基本要求,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C项中,审判长怀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明确表明态度。因此,C项做法错误。《关于加强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双向监督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承办法官的近亲属是律师并且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该承办法官应当回避;律师事务所在指派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时,应尽可能使在案件受理法庭有近亲属的律师回避。但是,A项李律师的伯父是甲市中院领导并不影响其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只要其伯父不是案件承办法官,A项做法并不违反规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无相关要求,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