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租赁合同无效 因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

题目: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给乙作为汽车修理场所。经甲同意,乙先后两次自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乙在又一次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依《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由此可知本题中租赁合同无效,既然合同无效,乙也无须解除合同,也不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故A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依《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4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本题中,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故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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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 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

    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

  • 解析:《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因此,走私贵重金属仅包括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选项A是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因此不成立本罪,仅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选项A当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属于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选项B不当选。《刑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因此,走私淫秽物品,虽然没有牟利目的,但有传播目的的,仍然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选项C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相关规定,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的,因为其已无法组装并使用,因此不构成走私弹药罪。因为其不属于废物,因此也不构成走私废物罪。故只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选项D当选。

  • [单选题]周某把碱面分装成200小包,交给江某,告诉江某包中是海洛因,让他以每包200元的价格出售,每包给江某提成20元,江某以200元每包的价格卖掉40余包,二人的行为如何?
  • 周某构成诈骗罪,江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 解析:本案中,周某具有诈骗的故意,也知江某会贩卖毒品;而江某则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却不具有诈骗的故意。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分别定罪,即周某构成诈骗罪,江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正确选项是A项。

  • [多选题]甲公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于2014年1月3日持有乙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5%。回答下列问题。
  • 甲公司应完成的工作是:()

  • 最迟于2014年1月6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最迟于2014年1月6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公告该情况

  • 解析:1.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86条第1款。D选项的期限错误,应当是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的股票之日起3日内而不是5日内不得买卖。 2.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86条第2款。甲公司2008年2月13日方报告,因此2008年2月16日前(不含2月16日)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3.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88条至第90条。D选项的期限应当是15日。 4.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90条至第93条。要约收购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收购要约,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故ABC选项皆错误。 5.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97条、第98条、第100条。C选项错在根据第98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而非6个月内不得转让。

  • [单选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 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 解析:本题来源于真实案例,系2012年沪高民四(海)经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首先,选项A考查了格式条款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知,格式条款认定要满足三个要件:(1)重复使用;(2)预先拟定;(3)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本题中,从题干介绍来看,甲公司印制的《货运代理合同》,并非属于甲公司事先批量印刷,也非甲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商业活动中,通常可由一方当事人先提出合同草案,经对方审核确认后签章,故不能简单认定《货运代理合同》属于甲方单方印制,就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可知,即使《货运代理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其第四条约定的"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定不违反合同公平原则,不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无效情形。据此,选项A李蓝以此为抗辩主张该条款无效,而免除连带责任是错误的。其次,选项B考查了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知,合同成立仅需当事人在合同上签章即成立,不需要在合同的每一条款上均一一签字章,因此,当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章时,甲、乙公司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成立,乙公司应当承担货运代理费。李蓝以此为抗辩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故选项B错误。最后,根据私法自治原则以及合同相对性原理,任何人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否则效力待定,第三人表示拒绝时,该合同无效,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根据《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可知,本题存在两个责任主体:一是乙公司:二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主张上述两个主体应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两个主体均已同意承担义务。选项C中,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具有双重属性,其既可以个人身份从事法律行为,并对法律行为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也可以法人代表人的身份从事法律行为,由法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本题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的签字,一方面应认定为乙公司的签字,由乙公司承担货运代理费;另一方面应认定为系李红个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的确认。据此,选项C中李蓝以此为抗辩是错误的。而选项D中,因李蓝个人并未签字,系李红签字,故甲公司仅能主张李红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主张李蓝承担连带责任,李蓝可以此为抗辩主张免责。据此,选项D正确。

  • [多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罪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是空白罪状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该条是叙明罪状

    简单罪状就是在条文中只简单地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具体叙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

  • 解析:本题考查罪状的具体分类。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描述形式的不同,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罪状分为四种: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简单罪状不具体描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叙明罪状较为具体地叙述犯罪的构成特征: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在条文中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故四个选项说法均正确。

  • [多选题]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反垄断法》中,限定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包括中央机关部门

    《反垄断法》将该行为限定在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反垄断法》中规定,对尚未实施该行为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这种行为的处罚主要采用责令改正

  • 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体范围,法条中并未作出规定,故A项错误。 依据《反垄断法》第32~37条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形式不仅仅包括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故B项错误。 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知,"对尚未实施该行为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不针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故C项错误。 根据《反垄断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D项说法并不全面,故D项错误。

  •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生产直流屏1套、智能操作模拟屏1面、模拟屏信号柜1面等,价款25万元;自订货之日起7日内预付10万元,到货后7日内付10万元,余款于调试运行后7日内付清;甲公司于5月9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由乙公司确认签字后生产,6月9日前交货。由于甲公司至6月9日仍未能提交全部技术图纸,乙公司于6月16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为此引发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无须赔偿甲公司所受损失

  • 解析:甲、乙公司约定,"甲公司于5月9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由乙公司确认签字后生产",由于甲公司至交货日期尚未提交全部技术图纸,致使乙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是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无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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