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若丁在其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题目:甲从乙处购置一批家具,给乙签发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请丁在该汇票上为"保证"记载并签章,随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请求银行承兑时,被银行拒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据此,A项错误。《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票据法》第47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据此,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B项正确。《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据此,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戊在银行拒绝承兑后,可以向前手丙追索,也可以直接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故C项错误。《票据法》第52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据此,丁可以向被保证人丙及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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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执行一编的修改内容。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2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原《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应当区分该妇女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还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两种情形讨论。若为前者,原《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即有有关规定;若为后者,则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新增加的规定。选项A没有具体指明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中的哪一种,应当视为同时包括两种情形,因此并不能完全说是新增加的规定内容。选项A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而原《刑事诉讼法》中并无相关规定。可知,选项B为新增加的规定内容,是正确答案。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和原《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可知,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面,对人民法院所作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监督是新增加的内容;对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监督是原《刑事诉讼法》的既有内容。选项C、D既包括对决定的监督也包括对批准的监督,不能完全说是新增加的规定内容,是错误的。

  • [多选题]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下列法律关系,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有哪几项?()
  • 中国某公司告韩国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两中国公民针对位于东京的不动产发生的继承纠纷

  •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调整对象--涉外因素。A、B属于刑法范畴。C中当事人一方具有涉外因素,知识产权保护属于商事关系,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D的两位主体虽然是中国人,但不动产位于国外,也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

  • [单选题]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 解析: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出现、使证据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乙将甲杀人的凶器藏匿于自家的地窖中,属于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A的说法是错误的;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在外继续生活,逃避法律制裁,构成窝藏罪,B、C的说法是错误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不成立犯罪。因此,如果当事人教唆第三者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第三者接受教唆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则第三者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当事人不成立犯罪。因此甲虽然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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