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有权制定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

题目:荣吉有限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刘壮任董事长,马姝任公司总经理。关于马姝所担任的总经理职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第1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据此,是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有权聘任公司总经理,故A项错误。对于公司而言,享有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于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确定,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而不一定是经理。公司总经理若未被公司章程确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则不享有对公司的法定代理权,故B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在主要事务领域如财务、人事、业务、办公等方面的基本架构、基本原则与核心制度,公司的具体规章则是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某一方面的具体落实,如财务报销制度、劳动纪律制度。因为公司劳动纪律制度属于公司的具体规章而非基本管理制度,故公司的总经理有权制定,而不仅仅是拟定,故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总经理只是有权提请董事会聘任而已,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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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日益临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可避免。根据我国宪法,下列选项中关于我国社会保障的描述,正确的包括:()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 解析:考查公民的社会权利。《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不包括失业,因此B选项错误。

  • [单选题]以下哪一或哪些情况不属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 丁律师通过接受媒体采访展示自己的业务特长

  • 解析:考查律师执业规范。

  • [单选题]周某抢劫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解析: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以及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有助于进一步核实口供的可靠性,查清犯罪事实和情节。所以,A项正确,D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发现应当由其他检察院起诉的,如果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起诉,可以直接交由下级检察院,然后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如果属于上级或者同级检察院起诉,则应当先移送有权起诉的检察院,同级别的,还可以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由此可见,一般应当是先移送有起诉权的检察院,然后通知公安机关。所以,B项说法错误。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1人或1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是依照主犯的性质来确定管辖。所以,C项错误。

  • [单选题]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 1个月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 [单选题]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合理行政原则要求的体现?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解析: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个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由上可知,A、C、D项属于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B选项是回避制度,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表现之一。故B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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