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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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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unsafe right of defense)、法定代表人、履行合同(perform a contract)、增值税专用发票(vat special invoice)、解除合同(dissolution of contract)、增值税一般纳税人(general vat payers)、《合同法》、不含税价、不能实现(cannot realize)

  • [判断题]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无需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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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习资料:
  • [单选题]某电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general vat payers))2009年10月销售给某商场100台电脑,不含税价为5000元/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议定由电脑公司送货上门,商场支付运输费2340元(电脑公司开具普通货物发票)。电脑公司应纳增值税为()元。
  • A. 84836.2
    B. 85000
    C. 85340
    D. 85397.8

  •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合同解除法定事由的有()。
  • A. 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B. 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法人分立
    C.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cannot realize)
    D. 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cannot real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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