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缺席判决(judgment by default)、书面形式(written form)、状况不佳(state not good)、承担责任(undertake responsibility)、诉讼代理人(agent ad litem)、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诺伊曼模型、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庭调查阶段
[单选题]甲与乙因买卖某艺术家的一幅艺术作品而发生的债是( )。
A. 可选择之债
B. 连带之债
C. 特定之债
D. 种类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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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单选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和目标,刑狱的管理对推行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在中国封建历史上,下列官职中不主管刑狱的是( )。
A. 廷尉
B. 大理寺卿
C. 宗正
D. 刑部尚书
[单选题]刘某为某县级市印刷厂工人,他向该市纪检委举报了该市人大副主任郝某收受钱物的行为,三个月后见市纪检委未采取任何措施,又向检察院报案。经查,郝某没有收受钱物的行为。那么刘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情形?( )
A. 法的解释
B. 违法
C. 法的适用
D. 法的遵守
[单选题]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则( )。
A. 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B. 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其他的工作人员出庭
C. 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D. 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单选题]某企业老板公开承诺该企业每年将捐赠二十万元给当地慈善总会,用于救助本省的贫困大学生,现因遭遇经济危机,该企业濒临破产,并因此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状况,那么该企业老板( )。
A. 必须继续履行捐赠义务
B. 由当地慈善总会决定是否继续捐赠
C. 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D. 直接不予履行捐赠义务
[多选题]现代计算机都是冯·诺伊曼模型的,该模型规定了计算机系统由存储器、控制器、运算器、输入设备和输出设备几大部分组成。其中,( )构成了主机。
A. 存储器
B. 控制器
C. 运算器
D. 输入设备
[单选题]下列属于太阳活动对地球造成影响的是( )。
①维持地表温度
②影响无线电通信
③产生磁暴现象
④促进地球上水循环
A. ①②
B. ②③
C. ①④
D. ③④
[单选题]某班30名同学按身高由低到高排列,任意一人与相邻同学的身高差值相同,若前10名同学的身高总和为12.5米,前20名同学的身高总和为26.5米,那么这班的平均身高为多少米?( )
A. 1.4
B. 1.5
C. 1.6
D. 1.65
[多选题]根据所给案例,回答后面的问题。
潘某经朋友侯某介绍认识李某,潘某答应借给李某10万元钱,由李某向潘某出具借条写明"今借潘某人民币十万元整,利息一分",落款为李某。应潘某要求,侯某出具字据,上书"如果李某不归还潘某借款,由本人负责。"落款为侯某。潘某在给李某钱时预先收取了第一年的利息1万元,李某实际只拿到9万元。一年期满后,潘某要求李某支付第二年的利息,李某手头较紧,希望潘某宽限时间,潘某感到李某经济状况不佳,遂要求李某尽快归还10万元,经过半年8次催要,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于是潘某将李某诉告法院,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欠款,并按年率10%支付利息。
案件开庭后,李某在法庭调查阶段表示自己书写的借条金额10万元不真实,被潘某扣了1万元利息实际只借得9万元,自己做生意已经全部赔光,无钱归还。另外借条上的"利息一分"指的是"一分钱"现在自己只欠潘某一分钱利息。另潘某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外调查发现李某在庭审开始前3天将自己一块价值5万元的手表公证赠与其女友秦某,现李某名下并无财产。
问题:
(1)如果潘某在起诉前就已经知道李某没有财产,可否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归还欠款?为什么?
(2)潘某是否有权预先收取李某1万元利息?为什么?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借条中的利息约定应按年利10%还是一分钱来判定?为什么?
(4)潘某是否有权干涉李某对秦某的赠与行为?为什么?
A. (1)潘某不能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这是关于先诉抗辩权的规定。本案中,侯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尚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而且也没有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所以,潘某不能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
(2)潘某无权预先收取李某一万元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潘某无权预先收取李某一万元利息。
(3)借条中的利息约定应按年利10%来判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交易习惯"利息一分"指的是年利率10%。
(4)潘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对秦某的赠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匕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李某将其仅有的价值5万元的手表公证赠与其女友秦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潘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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