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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计划2016年在吉林省长春市设立销售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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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对手(competitor)、应纳税所得额(taxable amount of income)、市场份额(market share)、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无效民事行为(void civil act)、中国证监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股东大会决议(resolution of 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 ...)、吉林省长春市(changchun city jilin province)、重大损失。、法律规定。

  • [多选题]甲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计划2016年在吉林省长春市(changchun city jilin province)设立销售代表处。由于竞争对手众多,预计第一年将亏损200万元,同年总部将盈利600万元。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假设采取子公司形式设立,则2016年企业总部应缴所得税为100万元
    B. 假设采取子公司形式设立,则2016年企业总部应缴所得税为150万元
    C. 假设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则2016年企业总部应缴所得税为150万元
    D. 假设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则2016年企业总部应缴所得税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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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
  • A. 错

  • [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下列应该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名的人员有( )。
  • A. 主持人
    B. 出席会议的股东
    C. 出席会议的董事
    D. 出席会议的监事

  • [多选题]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1)2009年3月20日,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resolution of 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甲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乙公司合并,2009年9月10日,甲公司将合并时收购的本公司股份3000万股注销。   (2)2009年11月,甲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总数为30000万股,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8000万股,反对票12000万股。   (3)2009年12月,甲公司拟租用股东丙公司的厂房。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租赁事项进行表决,有关表决情况如下:甲公司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9人,其中丙公司派出的董事李某没有出席会议,也没有参加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5人赞成,4人反对。   (4)2010年7月,丁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给甲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2010年8月1日,连续180日以上持有甲公司5%股份的股东刘某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9月10日监事会仍未提起诉讼。股东刘某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租赁丙公司厂房的事项?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股东刘某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 A. (1)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在本题中,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在6个月内,符合法律规定。   (2)甲公司股东大会不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赞成票为18000万股,没有达到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18000/30000<2/3),股东大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   (3)甲公司董事会不能通过租赁丙公司厂房的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李某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参加表决,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为11人,赞成票为5票,没有达到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的要求,甲公司董事会不能通过该租赁事项。   (4)股东刘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股东刘某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刘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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