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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出版专业基础知识题库每日一练冲刺练习(05月19日)

来源: 必典考网    发布:2022-05-19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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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必典考网发布2022出版专业基础知识题库每日一练冲刺练习(05月19日),更多出版专业基础知识题库的每日一练请访问必典考网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中级)题库频道。

1. [多选题]中国学者甲早年的许多讲话稿,由其学生李某整理后按时间顺序编成《夜话》一书,于1948年出版,此后多次再版,作者署名均为甲。李某1960年去世,而甲也于1988年去世。甲的儿子乙为其唯一的合法继承人。2012年,乙在北京一书店发现,A出版社当年出版的《甲思想录》一书编者署名为张某。该书全部内容由甲的100篇文章组成,其中63篇取自《夜话》,其余作品取自甲的其他作品。乙之前对此毫不知情,所以认为张某和A出版社侵犯了其权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诉称:张某与A出版社在编纂出版《甲思想录》一书时,事先未取得其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且该书的编选严重破坏(severe damage)了《夜话》的完整性。因此,张某与A出版社共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权利。张某辩称:他对甲的作品进行过长期研究,为了将甲的主要成果及其研究过程清晰地展现出来,让公众更深刻地认识甲对中国学术界的贡献,才从包括《夜话》在内的甲的众多作品中精心选择了这100篇文章,按照甲进行理论研究的各个方面(every aspect)组合编排成《甲思想录》。他为此付出了大量创造性劳动,当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夜话》的整理者李某去世已久,故这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乙虽然是甲的儿子,但没有证据可证明乙参与了甲的创作并分享其著作权。所以,《甲思想录》的编纂出版并未侵犯乙的著作权权利。A出版社辩称:《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工作是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和出版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出版社与张某就出版该书所订立的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张某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侵权,张某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因此,出版社对《甲思想录》一书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侵犯了乙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应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张某和A出版社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 B, C, D


2. [多选题]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registration formalities)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杨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

A. A, B, E


3. [单选题]王某是A出版社编辑,在文学编辑室工作。他喜欢利用业余时间(off hours)绘画,又精通计算机技术。出版社为宣传其形象,推行品牌战略,经社领导商议后决定,在社内外广泛征求“社标”,要求既要反映出版社的名称,又要体现该社的出书范围。出版社还在某专业报纸发布了该社向全社会征集“社标”图样的启事,但未标明其版权归属。出版社社长B找到王某,要他也参与社标的设计。王某马上答应了。几天后,王某设计出了社标图样,与其他参评作品一起参加社里组织的专家评选。经研究,专家一致同意王某设计的社标图案中标。出版社包括B在内的社领导也十分满意,决定以此社标图样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经过审查,最后核准注册了该社标。社标权人登记为王某所在的A出版社。这时,A出版社准备多年的一套系列图书计划推向图书市场,就将社标放在封面的醒目位置上,并进行了大规模的促销活动。这一举动收到了良好的销售效果,王某设计的社标也逐渐为大家所熟知。以后,A出版社出版的每种图书都印上该社标。王某见后,即向出版社领导要求从每次的销售利润中提成一定比例作为自己的报酬,但被社长B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诉诸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王某认为自己是该社标的设计人,对社标图案享有著作权;而A出版社认为王某是该社员工,设计社标是领导安排的工作,社标图案属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出版社所有。’2.王某认为自己是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专有权利,A出版社若不满足他的要求,他就有权禁止A出版社继续使用该社标;A出版社则认为社标权为其所有,王某无权干涉出版社对该社标的使用,也无权获得报酬。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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