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分期付款(installment payment)、土地出让(land grant)、《物权法》(the property rights law)、国家机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主管部门(executive branch)、公有住房(public housing)、批准权(authority of approval)、人民政府(s government)
[多选题]遇到下列哪些情况时,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s government)土地行政主管部门(executive branch)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s government)或者有批准权(authority of approval)的人民政府(s government)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A.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B.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C. 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D.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获得批准的
E. 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