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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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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权(property right)、人民法院(people court)、协助执行(assisting execution)、被执行人(the executed)、两审终审(second instance as the finality)、诉讼参加人(civil litigant participants)、共同诉讼人(colitigant)、法院调查取证、信用合作社(credit cooperative)、协商一致的原则

  • [单选题]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 A. 公证保全
    B. 诉讼保全
    C. 先行给付
    D. 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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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 A. 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B. 银行、信用合作社(credit cooperative)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C.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D. 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 [单选题]民事特别程序实行()。
  • A. 一审终审
    B. 两审终审
    C. 三审终审
    D. 四审终审

  • [单选题]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colitigant)()
  • A. 适用共同负责的原则
    B. 适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C. 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D. 一人的行为对全体发生效力

  • [多选题]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 A. 陈文涛提供的借条
    B. 乔生明的证言
    C. 李先楚的陈述
    D. 张明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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