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错误倾向(wrong inclination)、分工合作(division and cooperation)、共同犯罪(joint crime)、旧石器时代(paleolithic)、数罪并罚(cumulative punishment)、内心世界(inner world)、否定之否定规律(negation of negation law)、山顶洞人(upper cave man)、犯罪分子、不可避免(inevitable)
[多选题]甲、乙、丙、丁四人合谋抢劫银行,他们分工合作,由甲购买抢劫银行所需的枪支,由乙准备逃跑用的车辆,由丙准备抢劫时所需的头套、变声器、编织袋等工具,由丁踩点确定实施抢劫的银行,并规划来回的路线。他们约定好5天后到达某地集合,整合彼此的信息、工具,并确定具体的下手时间。5天后,甲携带枪支、乙开着盗窃来的车辆、丁带着地图等物到达集合地,约定集合的时间过去很久,丙还没有到,甲、乙、丁三人便联系丙,后从朋友处得知丙于两天前离家去了外地,三人心知丙因害怕而逃走了,遂重新购置缺少的工具,规划好抢劫的日期、路线。3天后,甲背着枪支到达某银行附近与丁会合,乙在开车来的路上被交警查到车辆系盗窃来的,从而被带走接受调查。甲、丁因等不到乙,便返回到了几人的秘密小屋,刚到小屋门口便被丙带领的在此守候的警察抓走。原来,丙因胆小逃往外地后,担心甲、乙等三人被抓后将自己也供出来,遂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全盘说出四人的计划,带领警察到几人的秘密小屋守候甲、乙、丁三人。 问题: (1)甲、乙、丙、丁四人的犯罪形态如何?(6分) (2)甲、乙、丙、丁四人该如何定罪?(6分)
A. (1)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①主观上为了犯罪;②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③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④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本案中,甲、乙、丙、丁四人合谋抢劫银行,分工合作,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甲、乙、丁三人为了抢劫,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三人均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此外,甲购买抢劫银行所需枪支的行为,还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犯罪既遂;乙盗窃车辆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的犯罪既遂。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共同犯罪采取"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结果负责。丙不仅自动放弃了预备行为,并且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中止。
综上,甲的犯罪形态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犯罪既遂;乙的犯罪形态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盗窃罪的犯罪既遂;丙的犯罪形态是抢劫罪的犯罪中止;丁的犯罪形态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
(2)本案中,甲、乙、丙、丁四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无主犯、从犯之分。
甲构成抢劫罪(预备)、非法买卖枪支罪(既遂),甲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不具有通常性,不能认定为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乙构成抢劫罪(预备)、盗窃罪(既遂),乙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不具有通常性,不能认定为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丁构成抢劫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丙构成抢劫罪(中止)。丙还有自首、立功情节。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