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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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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典考网发布"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考试试题下载及答案,更多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试题下载及答案考试题库请访问必典考网国家司法频道。

  • [多选题]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 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 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 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 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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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 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 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 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 [单选题]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
  • "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
    B. 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
    C. 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
    D. "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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