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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企业债务清偿顺序的表述中,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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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企业债务清偿顺序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 税款、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银行借款
    B.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银行借款
    C.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银行借款、税款
    D. 税款、银行借款、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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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下列有关期中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 A. 如果在期中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剩余期间获取补充审计证据
    B.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可能在注册会计师期中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之后对期中以前的相关会计记录作出调整甚至篡改,因此,期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可靠性较差
    C. 如果在期中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不需要针对剩余期间获取补充审计证据
    D. 仅凭在期中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很难获取有关期中以前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销售截止测试的审计程序的有( )。
  • A. 复核资产负债表日前后销售和发货水平,确定业务活动水平是否异常
    B. 取得资产负债表日后所有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C. 结合对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检查有无未取得对方认可的大额销售
    D. 检查营业收入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是否恰当

  • [单选题]根据《担保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是( )。
  • A. 土地所有权
    B. 企业所有的机器
    C. 学校的教育设施
    D. 依法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 [多选题]2016年4月,甲公司与乙机床厂(以下简称乙厂)签订了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乙厂向甲公司提供A、B两种型号机器设备各一台,其中A型号设备价款180万元,B型号设备价款100万元,总价款为人民币280万元。双方约定:乙厂于2013年6月交付A型号机器设备,甲公司在收到该设备后10日内付150万元设备款;2013年10月乙厂交付B型号机器设备,甲公司收到该设备后10日内付清剩余的设备款;在甲公司付清货款以前,乙厂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为保证该合同的履行,丙公司与乙厂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仅约定当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    2016年6月15日,乙厂按期交付A型号机器设备,甲公司因当时资金周转困难只支付了100万元设备款。同年10月15日,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而乙厂已于10月13日将B型号机器设备发运,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时甲公司尚未收到该设备。乙厂获悉该事实后,向甲公司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提出行使取回权,收回运输途中B型号机器设备。   乙厂获悉甲公司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事实后,于11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甲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丙公司认为其作为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乙厂认为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收到A型号机器设备,未支付全部设备款,在甲公司破产宣告后,该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2)在甲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乙厂对B型号机器设备行使取回权是否有法律根据?请说明理由。   (3)丙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何种?丙公司对乙厂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请分别说明理由。   (4)丙公司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5)甲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丙公司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债权?
  • A. (1)因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保留所有权的合同,故甲公司收到A型号机器设备但未支付全部货款,在甲公司破产宣告后,A型号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乙厂可以取回A型号设备,但应返还已经收到的100万元货款。如乙厂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可以从已经收到的100万元货款中扣除;如该100万元不足以弥补乙厂的损失,由此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则乙厂有权要求管理人及时支付其余80万元货款,货款付清后设备的所有权才归甲公司。如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货款,给乙厂造成损害的,乙厂有权要求取回设备。如果设备被甲公司管理人出质或者转让而无法取回的,乙厂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上述80万元货款或损害赔偿金都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在甲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乙厂对B型号机器设备行使取回权是有法律根据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3)丙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其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被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4)甲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丙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得因破产而免除。但丙公司是一般保证人,还需处理先诉抗辩权的问题。债权人乙可先以丙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向丙申报债权。在破产分配过程中,如债权人乙先获得债务人清偿,便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保证人丙的破产债权额。如债权人乙先从保证人丙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乙在债务人甲的破产程序中获偿后,保证人丙再按实际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乙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 (5)甲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如果保证人丙公司已经代替甲企业支付设备款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甲企业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如果丙公司尚未代替甲企业清偿债务,但乙厂不申报债权的,丙公司可以其对债务人甲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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