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中国证监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应付账款(accounts payable)、普通股股票(common stock)、资本公积金(capital reserve)、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被保证人(warrantee)、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the holders of convertible bonds)、不能清偿债务、连带保证责任(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
[单选题]甲公司2013年因购买一批原材料,应付乙公司340万元货款尚未支付,2014年1月与乙公司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协议约定,甲公司以本公司150万股普通股股票抵偿该项债务,重组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5元/股。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债务重组日应确认的资本公积金额为( )。
A. 75万元
B. 115万元
C. 190万元
D. 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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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ABC会计师事务所拟接受B上市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在考虑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时,获知高级合伙人A在2013年度兼任了B公司的执行董事,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 不将A纳入鉴证小组
B. 可以将A纳入鉴证小组,并委派一个比A更具专业胜任能力的员工来复核A的工作
C. 对审计业务进行质量控制复核
D. 不能承接该业务
[多选题]2016年4月,甲公司与乙机床厂(以下简称乙厂)签订了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乙厂向甲公司提供A、B两种型号机器设备各一台,其中A型号设备价款180万元,B型号设备价款100万元,总价款为人民币280万元。双方约定:乙厂于2013年6月交付A型号机器设备,甲公司在收到该设备后10日内付150万元设备款;2013年10月乙厂交付B型号机器设备,甲公司收到该设备后10日内付清剩余的设备款;在甲公司付清货款以前,乙厂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为保证该合同的履行,丙公司与乙厂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仅约定当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
2016年6月15日,乙厂按期交付A型号机器设备,甲公司因当时资金周转困难只支付了100万元设备款。同年10月15日,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而乙厂已于10月13日将B型号机器设备发运,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时甲公司尚未收到该设备。乙厂获悉该事实后,向甲公司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提出行使取回权,收回运输途中B型号机器设备。
乙厂获悉甲公司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事实后,于11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甲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丙公司认为其作为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乙厂认为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
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收到A型号机器设备,未支付全部设备款,在甲公司破产宣告后,该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2)在甲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乙厂对B型号机器设备行使取回权是否有法律根据?请说明理由。
(3)丙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何种?丙公司对乙厂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请分别说明理由。
(4)丙公司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5)甲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丙公司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债权?
A. (1)因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保留所有权的合同,故甲公司收到A型号机器设备但未支付全部货款,在甲公司破产宣告后,A型号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乙厂可以取回A型号设备,但应返还已经收到的100万元货款。如乙厂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可以从已经收到的100万元货款中扣除;如该100万元不足以弥补乙厂的损失,由此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则乙厂有权要求管理人及时支付其余80万元货款,货款付清后设备的所有权才归甲公司。如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未及时支付货款,给乙厂造成损害的,乙厂有权要求取回设备。如果设备被甲公司管理人出质或者转让而无法取回的,乙厂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上述80万元货款或损害赔偿金都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在甲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乙厂对B型号机器设备行使取回权是有法律根据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3)丙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其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被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4)甲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丙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得因破产而免除。但丙公司是一般保证人,还需处理先诉抗辩权的问题。债权人乙可先以丙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向丙申报债权。在破产分配过程中,如债权人乙先获得债务人清偿,便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保证人丙的破产债权额。如债权人乙先从保证人丙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乙在债务人甲的破产程序中获偿后,保证人丙再按实际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乙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
(5)甲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如果保证人丙公司已经代替甲企业支付设备款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甲企业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如果丙公司尚未代替甲企业清偿债务,但乙厂不申报债权的,丙公司可以其对债务人甲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B.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公开发行股票,无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C. 在转股期限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the holders of convertible bonds)有权决定是否将债券转换为股票
D.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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