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数码相机(digital camera)、无过错责任(no-fault liability)、兼容并包、信用卡诈骗罪(credit card fraud)、原告住所地(plaintiff ' s residence)、构成犯罪(a crime)、实际情况(actual situation)、被告住所地(forum domicilii)、法庭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选题]秦代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其中剃光犯人头发的耻辱刑指:()
A. 耐
B. 髡
C. 完
D. 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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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多选题]钟某到银行取款时,将被害人陈某遗留在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密码修改后拿走,并先后多次用该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4万余元。对钟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B.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 属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D. 属于拾捡遗失物,不构成犯罪
[多选题]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当事人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诉讼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职权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是提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的一种诉讼模式。而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也相应削弱了法官对庭审过程的职权干预。庭审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化"的趋势,同时也有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如法官主导庭审进程、不排除法官调查权。请围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A.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兼顾的刑事诉讼法。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以前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以"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为主。而随着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意识的加深,"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也慢慢地渗透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诉讼模式的兼容并包,是跟它们各自的优点分不开的。
一方面,"职权主义"的优点在于:首先,它保证了法庭调查的权威性,因为法官处于利益冲突的诉讼双方之外,为正确裁判,法官主动调查,其调查最具有权威性:其次,法官主动调查和核实证据,能节省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最后,在很大程度和范围内限制了个人权利,法官积极主动行使控诉职能,极大地发挥了法官的主动性、重要性以达到追究犯罪、控制犯罪的目的。但是"职权主义"的缺点在于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因此,在这种刑事诉讼结构下,侵犯人权、违背诉讼正当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当事入主义"的优点在于:首先,它有利于调动双方当事人举证、调查和核实证据的积极性;其次,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论证和反驳有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考查;最后,保证了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只是居中公断,处于被动、中立的地位,强调了个人权利和自由,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而避免了专制化。但是,"当事入主义"的缺点在于诉讼的胜败受控、辩双方的经验和辩论技巧影响较大,容易拖延诉讼时间,特别是不利于打击犯罪,使法院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方面感到力不从心。
综观我国实际情况(actual situation),"职权主义"更符合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即刑事诉讼的作用主要不是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而是惩罚犯罪、确认被告人的义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障人权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刑事诉讼中推行"当事入主义",也就成了大势所趋。所以为了达到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单独采取某种诉讼模式,而是将两种诉讼模式融合,吸收彼此的优点,使"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达到较完美的结合,完善刑事诉讼体制。
[单选题]甲某日搭乘乙客运公司的客运班车,运输过程中,该车司机在正常行驶时,对面一辆小汽车闯红灯,为躲避该违章车辆,该司机不得不猛打方向盘,从而造成甲头部撞上了车窗,血流不止,同时还将甲放置于行李架上的行李(内装笔记本及数码相机)损坏。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头部受到的伤害及行李损坏均应由乙运输公司承担
B. 仅甲头部所受伤害由乙运输公司承担
C. 仅甲行李所受损坏由乙运输公司承担
D. 乙客运公司仅承担公平责任
[单选题]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请回答第(1)~(6)题。
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市A区法院
B. 甲市B区法院
C. 甲市中级法院
D. 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单选题]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B. 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
C.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D. 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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