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高度盖然性(high probability)、利润分配请求权、过于自信的过失(negligence with undue assumption)、履行义务(performance obligation)、《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仲裁法》(arbitration law)、《行政复议法》(administrative review law)、案外人异议(the stranger dissent)、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trade a
...)
[单选题]关于法律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
B.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在合同正常履行期内,如果乙享有民事权利,则甲就承担民事责任
C. 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作出规定
D. 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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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关于人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人权是一个人基于自由生存、自由发展而享有的基本权利
B. 人权是天赋的,是人生而具有的权利
C. 人权具有阶级性和历史性
D. 人权不是抽象的,不能超出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地方政府关于监管权限和设立派出机关的表述,错误的是:()
A.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B.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C.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D.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单选题]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缴纳一定的受理费
B.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批准
C.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规定
D. 当事人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能再行提起行政复议
[多选题]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A. 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 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 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 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多选题] 案情: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由A、B、C、D、E五位股东设立。
股东A认缴出资300万元.A与其朋友刘三约定:刘三代垫资金100万元协助A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将A的出资抽回以偿还给刘三。A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刘三后又不能补足出资。
股东B认缴出资200万元,实际缴付150万元,公司多次催缴,但B已无力缴付,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了相应限制,B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
股东C认缴出资500万元,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D认缴出资300万元,实际缴纳200万元。尚有100万元未能出齐。D因家中变故急需资金,故将其200万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张某对D未完全出资的事实十分清楚。
股东E认缴出资200万元,但E与王五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王五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E为名义股东。王五实际出资150~元后即无力再出资。5年后,该公司破产。
问题:
1.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对A抽走的100万元资金向谁请求补足?为什么?
2.B请求认定"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的相应限制"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
3.C请求认定"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无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
4.对D未能出资的部分,公司将如何主张?为什么?
5.公司债权人针对E未出资的50万元差额,将向谁主张权利?
A. 1.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只能向A请求。而刘三非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因此刘三不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B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3.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人民法院将支持C的请求。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是规定: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本案中公司没有催缴程序,故决议无效。
4.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对D未能出资的部分,公司将向D主张补齐出资,同时主张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5.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公司债权人针对E未出资的50万元差额,将向E主张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单选题]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trade a)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假设在执行过程中,郭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法院对该异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 裁定执行中止
B. 经过审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同时裁定终结执行
C. 经过审理,可以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D. 不予支持该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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