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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十分风行的歌曲《×××的天》由L创作。L于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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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词&注释】

    编辑人员(editorial staff)、著作权侵权(copyright infringement)、电话号码(telephone number)、音像制品(audiovisual products)、五六十年代、出版业务(publishing business)、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通信地址、协会会员(academician)

  • [多选题]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十分风行的歌曲《×××的天》由L创作。L于1998年去世后,其遗产由合法继承人H继承。已依法获准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K出版社在2001年出版的《经典歌曲》唱盘中收录了该歌,并署名“佚名词曲”。K出版社在唱盘正式出版前曾向我国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许可并获同意,且支付了使用费。L是该协会会员(academician),歌曲《×××的天》也已在该协会登记。但是,因为K出版社提供的词曲作者资料有误,以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未能将歌曲《×××的天》的使用费转交给H,并且H对该歌曲中一些词语已作的修改在唱盘中也未反映。为此,H提起诉讼。

  • A. A,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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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习资料:
  • [多选题]2004年年初,K出版社与吴亮签订《委托选编合同》,约定:K出版社委托吴亮组织选编《中国古诗名作》,总字数约60万字;K出版社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选编者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K出版社在该书出版后两个月内按15元/千字的标准付给吴亮一次性稿酬;吴亮应确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权。2004年3月,吴亮又与陈德荣签订《委托选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是陈德荣同意接受吴亮的委托承担选编《中国古诗名作》的任务;吴亮在书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内,按12元/千字的标准向陈德荣一次性支付选编报酬;陈德荣享有署名权;若出版社编辑对书稿提出意见,陈德荣应负责处理,直至书稿质量合格。2004年10月,陈德荣将全部书稿交付吴亮。吴亮按《委托选编协议书》的约定向陈德荣支付了全部报酬,并将书稿交K出版社。编辑人员在审稿中提出一些意见后,经吴亮将书稿退请陈德荣修改。陈德荣对编辑提出的意见作了处理,并在随附的《稿件处理说明》末尾署名“陈德荣”,留了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2005年年初,吴亮向K出版社转交了陈德荣修改后的《中国古诗名作》书稿和所附的《稿件处理说明》,并告诉出版社自己即是该书稿的选编者。不久,《中国古诗名作》出版,封面等处的选编者姓名都是“吴亮”。出版社按合同规定向吴亮支付了报酬。2005年6月,陈德荣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诉状称:K出版社未经陈德荣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陈德荣的作品,且书上没有标明选编者是陈德荣,这是侵犯了陈德荣合法拥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法院的判决仅认定K出版社应该为侵犯陈德荣的署名权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却不认为K出版社侵犯陈德荣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 A. A,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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