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特殊情况(special case)、诉讼参与人(participant in criminal proceeding)、相关规定(relevant regulations)、助理审判员(assistant judge)、《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区(national autonomous region)、有关规定(related regulations)、地方法院(local court)、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调查核实
[单选题]美国宪法修正案是:()
A. 美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
B. 美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正式解释但不改变宪法的形式
C. 不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
D. 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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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有关宋代编敕活动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宋刑统》是编敕活动的产物
B. 敕的效力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C. 从宋太祖的编敕活动开始,大凡新皇帝登基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
D. 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多选题]甲某与同为法国人的乙某一起来中国短期工作。一日,甲某不小心将窗台上的花盆撞落,砸伤经过楼下的乙某,乙某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甲某、乙某的经常住所都在英国,则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说法正确的是:
A. 可以适用中国法
B. 可以适用法国法
C. 可以适用英国法
D. 只能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多选题]2006年3月,王某在一次抢劫过程中,因行人报案,被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王某对被指控的抢劫罪一直予以否认。2006年6月15日,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认为王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遂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06年6月20日,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的行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2006年6月20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一审程序审理,则关于合议庭的组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 由审判员5人组成
B. 由审判员2人和陪审员1人组成,由陪审员作为审判长
C. 由审判员1人和陪审员2人组成,由审判员作为审判长
D. 由助理审判员2人和陪审员1人组成,由助理审判员作为审判长
[多选题]有关在行政诉讼中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须由原告提出申请
B. 须经法院许可
C. 须经该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机关许可
D. 若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多选题]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以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13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2001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12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担任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related regulations),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丁某是否有资格担任董事长?为什么?(3)汪某是否有资格担任公司经理?为什么?(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A. 【考点】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答案】(1)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做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2)丁某不具备担任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2001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13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担任董事长的资格。(3)汪某不具备担任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民族自治地方法院(local court)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
B. 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
C. 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
D.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
[多选题]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
B.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
C. 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
D. 其他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单选题]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
B. 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 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 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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