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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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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措施(take measures)、司法机关(judicial organ)、客观因素(objective factors)、《物权法》(the property rights law)、被申请人、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继承法》、《仲裁法》(arbitration law)、公司法定代表人(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a corporate)、《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多选题]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B.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C.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
    D.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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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犯罪嫌疑人甲因琐事与同事丁发生争吵,遂找好友乙、丙帮其教训丁,乙、丙二人将丁在下班途中打成轻微伤。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乙、丙三人提起公诉。对此,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 对甲、乙、丙三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B. 对乙、丙二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C. 判决宣告甲无罪
    D. 判决宣告乙、丙无罪

  • [多选题]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某派出所对甲当场作出治安处罚,申请期限应当自治安处罚作出之日起计算
    B. 卫生局通过挂号信方式将不予乙卫生许可的决定寄送给乙,乙在签收单上签收,申请期限应自乙签收之日起计算
    C. 地税局以公告形式向25家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某企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期限应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起计算
    D. 环保局直接向某企业送达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申请期限应自某企业签收之日起计算

  • [单选题]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技术监督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 如乙区技术监督局将查封的物品交给某公司保管,后造成物品损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乙区技术监督局不得将物品交给第三人保管,故违法
    B. 对保管发生的保管费,应由罗某承担
    C. 对造成的损失,乙区技术监督局应先行赔付
    D. 对造成的损失,罗某应直接要求某公司赔偿

  • [多选题]下列关于地役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设定地役权,当事人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地役权合同
    B. 地役权自在登记机构登记生效时设立
    C. 地役权是有期限物权
    D.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得单独抵押

  • [多选题]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 A. 1.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2.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12年6月初之130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 3.不应要求满钺承担责任。 4.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5.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 6.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吴耕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 [单选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多处涉及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依相关规定和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的,当事人即可对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B. 合同、侵权、不动产物权和诉讼离婚领域均允许当事人对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C.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
    D.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协议变更其选择适用的法律

  • [单选题]位于某市A区的中兴公司与位于B区的亚兴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亚兴公司承建中兴公司位于C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中兴公司与亚兴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未果,中兴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 如果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亚兴公司发现中兴公司的代理人B与首席仲裁员A是研究生同门师兄弟,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于是申请A回避,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 在仲裁庭最后一次开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
    B. 对仲裁员A是否回避应当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C. 如果决定仲裁员A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直接指定C为首席仲裁员
    D. 仲裁员A回避后,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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