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广东省深圳市、《物权法》(the property rights law)、《治安管理处罚法》(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law)、赔偿请求人(indemnity claimant)、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辽宁省沈阳市、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企业破产法》(enterprise bankruptcy act)、《行政复议法》(administrative review law)、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
[单选题]法与政策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列关于法与政策的区别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
B.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主要依靠宣传教育和纪律保证实施
C. 法律具有较大稳定性,政策则具有较大灵活性
D.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要比政策广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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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任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和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庭长、副庭长。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下列哪一项非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
A. 有利于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的社会知名度
B. 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
C. 有利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证案件审判更加公平公正
D. 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多选题]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受聘律师可以进行下列选项中的哪些活动?
A.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B. 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C. 经被害人同意,向被害人方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 对人民检察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进行控告
[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告知制度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 它是指通过合理的途径将应该让当事人了解的事项及有关权利予以明确
B. 告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相关的事实、法律和行为的内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寻求救济的方法
C. 告知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项义务,对当事人来说是一项权利
D. 告知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
[单选题]王某为购买出租车向甲银行贷款5万元,并以该出租车设定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在春节期间,因下雪路滑,王某不慎出了车祸,乘客受伤,车辆也遭受严重损失,由乙修理厂修理,共花费修理费5000元。由于车辆受损,无法营运,王某不但无力偿还已到期的贷款,而且连支付修理费的能力都没有。甲银行得知后,要求实现抵押权,不料乙厂不同意。为此,发生纠纷。经查,出租车拍卖所得4万元。该4万元应如何分配?()
A. 甲银行获得全部4万元
B. 甲银行获得3.5万元,乙厂5000元
C. 甲银行获得3.75万元,乙厂2500元
D. 由王某决定如何分配
[单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得知下列情况:(1)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而丙公司尚未交货,且交货日期已届至。(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司共分五期交付货款,在交清货款之前机器设备所有权保留,现丁公司已有两期到期货款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A. 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B. 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交货
C. 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 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多选题]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法院受理了申请,法院受理之日甲公司的下列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的有:
A. 甲公司所有的厂房,已抵押给某银行
B. 甲公司为逃避债务隐匿的高档轿车一辆
C. 甲公司所有的卡车,由于未付修理费被某修理厂留置
D. 破产申请受理前8个月甲公司向某公司无偿转让的设备
[多选题]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问题:
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
3.再审程序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
4.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
A. 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这一判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不能同时撤销原判决。本案中生效的判决不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而且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再审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其无法确定原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因此裁定撤销原判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0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正确的做法是: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只有经过再审发现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才能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裁判。
3.再审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根据《民诉解释》第423条规定,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多选题] 案情:周某系甲市某国有企业领导。2012年5月25日,周某受朋友邀请到某省乙市H区参加技术交流会议。26日晚10时许,周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路过"情人桥"时遇到打扮的花枝招展的刘某。刘某主动与周某搭讪,周某知道其身份是夜郎女,谈好价格后,将刘某带到其酒店住处,恰巧当地进行扫黄大行动,当场抓获,并扭送至乙市公安局H区分局。在H区分局接受讯问时,周某以化名为"邵黄",诡称自己是甲市个体户,气焰极其嚣张。讯问其的治安民警何某、林某见其态度恶劣,于是好好"伺候"了周某,造成周某多处瘀伤。5月27日,乙市公安局H区分局认定邵黄(周某)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执行行政拘留。周某所在单位因周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5月28日,发现周某被关押在乙市公安局拘留所,5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1.如果周某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2.如果周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可以不用再执行H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周某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不予理会,周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能否受理?
4.如果在一审期间,H区公安分局找到了酒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H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5.对治安民警何某和林某的殴打行为,周某可否要求行政赔偿?如果可以,应如何要求行政赔偿?
6.如果H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周某嫖宿的夜郎女刘某未满14岁,H区公安分局应做如何处理?
A. 1.向乙市公安局或H区人民政府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administrative review law)第12条的规定可知,周某可以向乙市公安局或H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符合规定,公安机关应及时执行原处罚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并不意味不用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而只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一旦被认可,公安机关应及时执行原处罚决定。
3.法院应当受理。周某可以H区公安分局为被告,也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不合法。法律不能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即,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本案中,一审期间,H区公安分局又向证人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为合法的依据。
5.周某可以要求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本案中,H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暴力行为造成周某身体伤害,受害人周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周某应当按照本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要求赔偿。
6.如果周某嫖宿的夜郎女刘某未满14岁,H区公安分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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