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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A. 1.本题中,共有两类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分别为:(1)通过刑讯逼供等行为收集的李某关于抢劫杀人事实的供述;(2)通过对李某住处的搜查行为所提取扣押的李某鞋子等物证。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对于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关于抢劫杀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通过非法搜查行为提取扣押的物证,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所以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东湖市公安局、东湖市人民检察院和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3.对于李某盗窃罪的指控,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作出有罪判决。同时,由于李某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若对于李某所犯的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李某构成累犯,还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李某抢劫罪的指控,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庭审理,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中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系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再根据排除后所具有的证据,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略。(该部分为主观题,请考生根据个人价值观作答。)
5.略。(该部分为主观题,请考生根据个人价值观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