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情节严重(gravity of the circumstances)、《物权法》(the property rights law)、日常工作(routine)、重大损失(heavy loss)、专利产品(patent product)、法定条件、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s)、主管机关(competent authorities)、公司法定代表人(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a corporate)、一致同意(unanimous consent)
[多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良好运行,依赖于其良好的机构设置和会议制度。关于全国人大及其下设机构的描述,错误的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B.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外,各专门委员会不对任何机构负责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D.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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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乘客张某乘坐出租车司机卞某的出租车到机场,张某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遗忘在车内,包内有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万元;卞某未发觉张某遗落物品。后另一乘客吴某从机场打卞某的车时,发现了张某的背包,以为是出租车司机卞某的,下车时吴某给钱后欲走,卞某发现了背包,以为吴某遗忘,就提醒吴某"背包没拿",吴某遂知背包不是司机的,于是拿走,当天即以30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转卖李某,未想李某系张某的同事。后张某在李某处查得电脑但李某不退,于是李某寻至吴某处,吴某竟称不知此事,张某于是将吴某告到公安部门。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如果吴某愿意退赔电脑,张某也表示不予追究,则司法部门不应处理吴某
B. 对于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
C. 吴某属于不当得利,张某即使告诉,司法部门也不能认定吴某有罪
D. 吴某侵占情节严重,不告诉亦可处理
[多选题]下列哪些属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A. 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
B. 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某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C. 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为行政法规的
D.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
[多选题]某地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甲乙丙丁四种人的行为。请问何种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A. 甲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
B. 乙销售不知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
C. 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丙使用该产品
D. 丁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该专利
[单选题]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 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 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 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多选题]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unanimous consent),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a corporate)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A.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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