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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共谋伤害丙,并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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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larceny)、刑事责任(criminal responsibility)、故意伤害(intentional injury)、证据不足(lack of evidence)

  • [多选题]甲、乙共谋伤害丙,并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由于证据不足(lack of evidence),甲、乙均无罪
    B. 由于证据不足(lack of evidence),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 由于证据不足(lack of evidence),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 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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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习资料:
  • [单选题]李某、张某二人共谋盗窃紧靠商场的仓库,作案前,李某提出得手后放火烧掉仓库,以免留下指纹,张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留在仓库外望风。李某撬窗进入仓库,窃得价值6万余元的金银首饰。在离开仓库前,李某放了一把火后逃出。本案中,关于李某、张某二人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张某二人只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B. 李某、张某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和放火罪的共犯
    C. 张某未实施放火行为,应由李某一人单独承担放火的刑事责任
    D. 李某、张某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此外李某构成放火罪,张某构成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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