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改革开放(reform and open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封建礼教(confucian ritualism)、无拘无束(unconstraint)、状况不佳(state not good)、诉讼代理人(agent ad litem)、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至死不渝、法庭调查阶段
[单选题]张某违法后被处以管制,一般时限不可能为( )。
A. 6个月
B. 12个月
C. 18个月
D. 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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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单选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是( )。
A. 改革开放
B. 协调发展
C. 以人为本
D. 家风建设
[单选题]蘑菇长在阴暗的角落,得不到阳光,也没有肥料,自生自灭,只有长到足够高的时候才会开始被人类关注,可此时它自己已经能够接受阳光了。人们将这种现象称为"蘑菇效应"。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蘑菇效应的是( )。
A. 小刘是留学归来的工商管理硕士,一进公司就担任了部门经理
B. 演员小王初入行时常常几个月只为演一个小角色,后来终于成名,每天片约不断
C. 某单位给每个层级的管理者规定了一项制度,没有预先培养自己的接班人,就不能升迁
D. 小李工作后一直表现平平,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得到领导赏识,在后来的一个大项目中被委以重任
[多选题]下列关于《红楼梦》人物描述正确的有( )。
A. 贾宝玉--不谋名利追求,无拘无束
B. 林黛玉--性格温顺,城府很深
C. 薛宝钗--遵循传统道德,等级观念浓厚
D. 王熙凤--既泼辣豪爽,又虚伪做作
[单选题]( )是实现生产自动化的主要手段。
A. 数值运算
B. 数据处理
C. 实时控制
D. 辅助设计
[多选题]根据所给案例,回答后面的问题。
王某与张某因发生纠纷互殴,致张某轻伤,当地公安分局经调查,作出对王某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王某赔偿张某2000元医疗费。王某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公安分局的决定,让王某赔偿张某1000元。王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认为赔偿额过多,变更为赔偿500元。
问题:
(1)王某应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以谁为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作出这样的判决?为什么?
A. (1)王某可以选择公安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以复议机关即上级公安局为被告。
(2)不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是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适当性,除非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否则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作出结论;另外,公安局的责令赔偿决定并不属于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无权判决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王某可以选择公安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公安分局的决定,让王某赔偿张某1000元。故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法院认为赔偿额过多,变更为赔偿500元的做法是错误的。
[多选题]根据所给案例,回答后面的问题。
潘某经朋友侯某介绍认识李某,潘某答应借给李某10万元钱,由李某向潘某出具借条写明"今借潘某人民币十万元整,利息一分",落款为李某。应潘某要求,侯某出具字据,上书"如果李某不归还潘某借款,由本人负责。"落款为侯某。潘某在给李某钱时预先收取了第一年的利息1万元,李某实际只拿到9万元。一年期满后,潘某要求李某支付第二年的利息,李某手头较紧,希望潘某宽限时间,潘某感到李某经济状况不佳,遂要求李某尽快归还10万元,经过半年8次催要,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于是潘某将李某诉告法院,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欠款,并按年率10%支付利息。
案件开庭后,李某在法庭调查阶段表示自己书写的借条金额10万元不真实,被潘某扣了1万元利息实际只借得9万元,自己做生意已经全部赔光,无钱归还。另外借条上的"利息一分"指的是"一分钱"现在自己只欠潘某一分钱利息。另潘某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外调查发现李某在庭审开始前3天将自己一块价值5万元的手表公证赠与其女友秦某,现李某名下并无财产。
问题:
(1)如果潘某在起诉前就已经知道李某没有财产,可否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归还欠款?为什么?
(2)潘某是否有权预先收取李某1万元利息?为什么?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借条中的利息约定应按年利10%还是一分钱来判定?为什么?
(4)潘某是否有权干涉李某对秦某的赠与行为?为什么?
A. (1)潘某不能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这是关于先诉抗辩权的规定。本案中,侯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尚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而且也没有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所以,潘某不能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
(2)潘某无权预先收取李某一万元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潘某无权预先收取李某一万元利息。
(3)借条中的利息约定应按年利10%来判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交易习惯"利息一分"指的是年利率10%。
(4)潘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对秦某的赠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匕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李某将其仅有的价值5万元的手表公证赠与其女友秦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潘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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