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物权法》(the property rights law)、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连带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the third party with no independent rig
...)、不公开审理(heard in private session)、《仲裁法》(arbitration law)、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third party without independent claim)、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exercise jurisdiction independently acc
...)、法律规定。
[多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了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关于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A. 按照司法独立原则,法官有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exercise jurisdiction independently acc)
B. 依据司法独立原则,检察官有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C. 审判委员会有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D. 法院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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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王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1年以后,王某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请根据本案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可以实施的监督有:()
A. 审查王某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B. 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C. 书面纠正意见应直接送交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 批准机关在接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对该决定重新核查
[多选题]小孙独资开办的商行因销售假冒商标的五金产品被工商局罚款,小孙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工商局又作出对商行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的处理决定,小孙再次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法院应合并审理两案
B. 法院可以分开审理两案
C. 法院不可以合并审理两案
D. 法院应分开审理两案
[单选题]甲向乙借钱10万元,并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给乙(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因自己使用将车撞坏,送丙处修理,后甲因急需用钱自行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该车和办理了过户登记。因甲不能向乙还款和支付丙的修理费,形成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对该车享有抵押权,但不能对抗丁的所有权
B. 丙对该车享有留置权,且可以对抗丁的所有权
C. 丁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且能对抗乙的抵押权
D. 丁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且能对抗丙的留置权
[多选题]张小强是一名17岁的中学生,张小强的堂姐张小雨是一名19岁的大学生。张小雨的男友王大发提出与张小雨分手,张小雨非常生气,张小雨找张小强为自己出气,让张小强打了王大发一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张小强和张小雨是共同侵权人
B. 张小强和张小雨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C. 张小雨不是侵权人,张小强是侵权人
D. 张小雨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多选题]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丙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和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乙公司和张某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甲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丁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有权作出下列哪些行为?()
A. 对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 张某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对张某提起诉讼
C. 参与决定丁企业的入伙
D. 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
[多选题]在张某和李某的房屋纠纷一案中,王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third party without independent claim)。一审开庭不久,由于原告张某求胜心切,指示律师对对方进行了一些言语攻击,损害了被告李某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王某的感情,被法官制止,但王某耐不住愤怒,不听法官劝阻离开了法庭,并且再也不愿意出庭。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A. 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如果判决必定影响其利益,因此应该拘传王某出庭审理
B. 王某只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案诉讼标的并无直接联系,因此他不来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C. 如果法庭在王某未出庭的情况下判李某败诉,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王某还是有权提出上诉
D. 由于当事人王某并未出席判决,所以本案实际上属于缺席判决
[多选题]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修配厂据此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丁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丁于是指定了甲、乙、丙3名仲裁员。修配厂认为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首席仲裁员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甲不予回避。修配厂要求公开审理,研究所则不同意,仲裁庭根据案情,决定公开审理。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裁决作出后,修配厂以仲裁员甲在仲裁该案件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问题:根据以上的情况介绍,指出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员以及仲裁程序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问题,并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
A. 1.根据《仲裁法》(arbitration law)第16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既有提交仲裁的约定又有提起诉讼的约定,违反了《仲裁法》(arbitration law)"或裁或审"的原则,即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只能申请仲裁而不能提起诉讼,除非仲裁协议无效。因此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不得依其提起仲裁。
2.《仲裁法》(arbitration law)第3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主任指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违反《仲裁法》(arbitration law)第31条的规定。
3.仲裁员甲是否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丁决定,而不是由首席仲裁员丙决定。
4.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就公开进行仲裁问题并未达成协议,因此仲裁庭决定公开进行的决定是错误的。
5.《仲裁法》(arbitration law)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案中仲裁庭决定中止裁决是不正确的。
6.《仲裁法》(arbitration law)第45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而本案中,鉴定意见为证据,因此仲裁庭不公开该证据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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