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使用价值(use value)、资不抵债(accounting insolvency)、名胜古迹(historical sites)、相关规定(relevant regulations)、旅游公司(a tour company)、年度利润总额、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城镇土地使用税(tax on urban land use)、连带保证(joint guarantee)、流动资金不足
[多选题]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为遵守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规定,2015年1月31日,甲公司对A生产设备进行停工改造,安装环保装置。3月25日,新安装的环保装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共发生成本600万元。至1月31日,A生产设备的成本为18000万元,已计提折旧9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A生产设备预计使用16年,已使用8年,安装环保装置后还可使用8年;环保装置预计使用5年。
(2)为降低能源消耗,甲公司对B生产设备部分构件进行更换。构件更换工程于2014年10月31日开始,2015年1月5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共发生成本2600万元。B生产设备的成本为8000万元,至2014年10月31日,已计提折旧3200万元,账面价值为4800万元,其中被替换构件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被替换构件已无使用价值。B生产设备原预计使用10年,更换构件后预计还可使用8年。
甲公司的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均为零。假定甲公司当年生产的产品均已实现对外销售。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15年度A生产设备(包括环保装置)应计提的折旧额。
(2)计算甲公司2015年度B生产设备应计提的折旧额。
(3)计算甲公司上述生产设备影响2015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
A. 【答案】
(1)2015年环保装置应计提折旧额=600/5×9/12=90(万元),A生产设备(不含环保装置)应计提折旧额=18000/16×10/12=937.5(万元),故A生产设备(含环保装置)2015年应计提折旧额=90+937.5=1027.5(万元)。
(2)更新改造后的B生产设备的入账价值=(8000-3200)+2600-800=6600(万元),
2015年应计提折旧额=6600/8×11/12=756.25(万元)。
(3)B生产设备被替换部分无使用价值,故其账面价值全额计入2014年度当期损益。上述生产设备对2015年利润总额的影响=-1027.5-756.25=-1783.75(万元)。
查看答案&解析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
[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家核电能源企业,30年前建成一座核电站,其固定资产原价为5000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其账面价值为130000万元。假定预计负债于2014年12月31日的现值为200000万元。该核电站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若2014年12月31日重新确认的预计负债的现值为180000万元,甲公司2015年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为( )万元。
A. 11000
B. 13000
D. 15000
[单选题]假定城镇土地使用税(tax on urban land use)每平方米税额为5元,下列各项中处理正确的是( )。
A. 村民李某在本村开的旅社占地200平方米,应纳税额1000元
B. 海关机关占用的土地面积为400平方米,应纳税额2000元
C. 厂区内绿化用地800平方米,应纳税额4000元
D. 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占地1000平方米,应纳税额5000元
[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主营国内旅游的旅游公司,下列因素中属于影响甲公司的宏观环境因素的有( )。
A. 国内失业率升高,居民消费趋于保守
B. 某旅游点发生重大地质灾害
C. 环境保护管理机关出台相关规定保护主要景区的环境
D. 甲公司所在国限制国人出境旅游
[多选题]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joint guarantee),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变现,无法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应认定无效。(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joint guarantee)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资产大多不能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3)对于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F公司是否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并说明理由。
A. 答案:(1)A公司以C公司为其所欠B公司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joint guarantee)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2)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并且,虽然账面资产多于负债,但现金不足、资产无法变现,足以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人民法院应当中止D公司与甲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做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限制。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而其抵押物的市价为500万元,符合上述规定。(5)F公司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F公司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产品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基于承揽合同关系占有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故F公司可以行使取回权。
本文链接:https://www.51bdks.net/show/n45v7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