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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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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典考网发布"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考试试题下载及答案,更多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试题下载及答案考试题库请访问必典考网国家司法频道。

  • [多选题]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 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 A. 1.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丁主张保证责任。无论丙还是丁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丙、丁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丙或者丁)承担一半的份额]。 6.不得主张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的乙不得主张无效。 7.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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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晋律》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以下对该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 A. 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尊长
    B. 卑幼犯尊长减轻处罚卑幼
    C. 尊长犯卑幼加重处罚尊长
    D. 尊长犯卑幼处罚同于常人

  • [单选题]关于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 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无效
    C.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与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
    D. 一审法庭辩论开始,当事人就不能再协议变更其选择适用的法律

  • [多选题]近日微博上有网友贴出河南南阳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图片,并称有访民被非法拘禁在此。还有网友直接称其为"新型劳教所"。以"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发现多个事例均发生在河南,这一做法已存在多年。宣布废除劳教之后,"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似乎还有增多趋势。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去年12月24日一篇报道称,正阳县财政专门下拨30多万元经费,成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为对非法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此前,该省多市、县政府在官方文件中都有类似表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要求",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由工作组统一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初次训诫、警告,接回当地后还要"实行规范的'三位一体、同步进行'训诫警告教育。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要在法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请问,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些可以成立?()
  • A. 一些训诫中心的做法不在法律所许可的拘留范围之内:地方政府部门不能在训诫教育和拘留之间,自创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B. 地方上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创设"出"训诫罚",因直接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应归依无效
    C. "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本就违法,更当警惕其成为劳教所的替代品,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打击上访民众的新工具
    D. 有关方面需要依法介入调查,通过违法审查程序明令废止此类红头文件,方可保卫来之不易的法治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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